法律分析:
(1)若小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起解散之诉,大股东可举证证明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困难,例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正常召开的记录及有效决议,证明公司决策机制仍能正常运转。
(2)若小股东主张公司亏损严重,大股东可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据,说明公司仍有盈利情况,或虽存在暂时困难但可通过调整经营策略等合理措施改善,以此反驳小股东关于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主张。
(3)大股东可尝试与小股东进行协商,通过收购小股东股权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减少对公司经营的负面影响。
(4)若小股东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且不合理,大股东应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请求驳回小股东的解散申请。
提醒:
大股东日常应留存公司正常运营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等;遇到小股东申请解散时优先协商,应诉时需提交真实有效的反驳证据。
(一)举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大股东可收集股东会、董事会正常召开的会议记录,以及作出的有效决议文件,证明公司决策机制仍能正常运转,不存在无法通过内部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
(二)针对亏损主张提供反驳证据。若小股东称公司亏损严重,大股东可提交财务报表等材料,说明公司仍有盈利,或暂时困难可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改善,继续存续不会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三)尝试协商解决矛盾。大股东可主动与小股东沟通,提出收购其股权等合理方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公司解散。
(四)积极应诉驳回不合理诉求。若小股东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大股东可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解散公司的申请。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具体内容包括: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小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为由申请解散时,大股东可收集证据证明公司运营机制正常。比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按时召开且能形成有效决议的记录,说明决策流程未受阻。
若小股东提出公司亏损严重,大股东可出示财务报表等材料,说明公司仍有盈利,或者当前困难是暂时的,通过调整经营策略等方式能得到改善。
大股东可主动与提出解散申请的股东沟通,尝试通过收购对方股权的方式化解分歧,避免公司面临解散风险。
如果对方的诉求缺乏事实支撑且不合理,大股东应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驳回解散公司的申请。
结论:
小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时,大股东可通过举证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证明财务状况未达严重恶化程度、协商收购小股东股权或积极应诉等方式应对。
法律解析:
小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大股东应对时,首先可举证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例如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正常召开并作出有效决议的记录,证明公司决策机制仍能正常运转;其次若小股东主张公司亏损严重,可提供财务报表等证据,说明公司仍有盈利或暂时困难可通过合理措施改善;再者可尝试与小股东协商,通过收购其股权的方式解决矛盾以避免公司解散;最后若小股东诉求无事实依据,应积极应诉并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若在应对过程中遇到证据收集或法律适用等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及公司合法权益。
小股东以法定理由申请解散公司时,大股东可通过举证反驳、协商解决或应诉等方式合理应对,维护公司存续及自身权益。
1.针对小股东主张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大股东可举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正常运转。比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等,证明公司决策程序仍能有效执行,不存在无法正常作出决议的情况,以此反驳经营管理困难的主张。
2.若小股东以公司亏损严重为由申请解散,大股东可提供合法合规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证明公司仍有持续盈利能力或虽暂时面临困难但可通过调整经营策略等方式改善,不存在继续存续会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3.大股东可主动与小股东沟通协商,通过合理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分歧,避免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4.若小股东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大股东应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在诉讼中清晰陈述公司存续的合理性及小股东主张的不合理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其解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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