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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吵着找妈妈该怎么做

曾** 湖南-湘潭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5 11:20:47 385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吵着找妈妈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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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吵着找不直接抚养的母亲,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以满足子女情感需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协助义务。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父亲应主动与母亲协商,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方式,保障母亲行使探望权,让子女与母亲正常相处。
-若父亲拒绝协助,母亲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若母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父亲可请求法院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恢复。
-直接抚养方要从子女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探望,避免因双方矛盾影响子女成长。

2026-01-15 17: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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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若子女想找不直接抚养自己的母亲,要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来处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协助的义务。
2.父亲要主动和母亲协商,合理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保障母亲的探望权,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
3.如果父亲拒绝协助母亲探望,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判决。
4.要是母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父亲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探望,等不利因素消除后再恢复。
5.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从子女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探望,别让双方的矛盾影响子女成长。

2026-01-15 15: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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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协助义务。当子女吵着找母亲时,父亲应主动与母亲协商,合理安排探望时间和方式,以满足子女情感需求。
(2)若父亲拒绝协助母亲行使探望权,母亲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若母亲的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父亲可请求法院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除后恢复。直接抚养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探望,避免因双方矛盾影响子女成长。

提醒:
直接抚养方应保障对方探望权,避免因个人矛盾阻碍子女与另一方交流。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5 13:2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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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应积极与母亲协商,合理安排探望时间与方式,保障母亲的探望权行使,满足子女情感需求。
(二)若父亲拒绝协助,母亲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明确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若母亲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父亲可请求法院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6-01-15 13: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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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子女找不直接抚养的母亲,直接抚养的父亲应协助母亲行使探望权,若拒绝协助母亲可起诉,若母亲探望不利子女健康父亲可请求中止探望。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协助义务。父亲应和母亲协商安排好探望时间与方式,保障母亲探望权,满足子女情感需求。若父亲拒绝协助,母亲可起诉,法院会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裁判。若母亲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父亲可请求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直接抚养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配合探望。如果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探望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5 11:39:17 回复

1、对于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你们能就离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你们可以一起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诉讼离婚解决。2、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本案中如果无法协议离婚,你可以积极收集法定判决离婚的证据,从而进行诉讼离婚。4、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5、你的孩子两周岁以上,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你可以在你们的婚姻缔结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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