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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该适用哪些规则

林* 上海-宝山区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5 00:38:43 342人阅读

侵权诉讼时效该适用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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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从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二)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从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有不可抗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等,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暂停计算,消除后继续算六个月。
(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诉讼时效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和义务人时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15 05: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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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普通侵权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持续侵权从行为终了起算,诉讼时效有中断和中止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普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从行为结束时起算。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受损日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中断如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仲裁等,中断后重新计算。中止如遇不可抗力等,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暂停计算,消除后继续算六个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从知道损害和义务人时起算。若遇到侵权纠纷且对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15 04:2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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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诉讼时效适用多类规则,普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延长。
2.诉讼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情形。中断情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中止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且中止事由发生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时,时效暂停,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六个月。
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诉讼时效同样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
-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权利受损后尽早主张权利,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若遇到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提出履行请求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承诺等。
-当接近诉讼时效期限仍未解决纠纷时,可考虑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时效。

2026-01-15 03: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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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诉讼时效规则如下:普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时起算。
2.若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时开始算。
3.最长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从权利受损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权利人能向法院申请延长。
4.诉讼时效中断情况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等,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5.诉讼时效中止情况有:发生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若中止事由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时效暂停,事由消除后接着再算六个月。
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诉讼时效同样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和义务人时起算。

2026-01-15 02:1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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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普通侵权行为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侵权持续,从侵权行为终了日起算。
(2)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受损日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会因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仲裁等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4)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定代理人等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六个月。
(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诉讼时效也是三年,从知道损害和义务人时起算。

提醒:
在侵权纠纷中,要留意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和中止情况,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不同案情时效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01:47:19 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情形下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5、《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6、《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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