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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个人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若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接受劳务方为单位时,单位对劳务工因劳务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若劳务工自身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单位责任可减轻。
(3)劳务关系涉及转包或分包,接受劳务方未选任有资质承包人,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劳务工权益。
(4)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减少部分、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提醒:劳务工应注意留存劳务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接受劳务方选任承包人时需审查资质。不同案情赔偿责任和范围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9: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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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提供劳务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和接受劳务者的过错程度,以便合理划分责任。
(二)接受劳务方为单位: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工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单位责任。劳务工要证明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需证明劳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涉及转包或分包:接受劳务方选任无资质承包人,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工可向双方主张赔偿。
(四)赔偿范围:包含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劳务工要保存好各类费用的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6-01-14 18: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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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通常为接受劳务一方,根据不同情况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法律解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若接受劳务一方是单位,单位对劳务工因劳务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劳务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单位责任。若劳务关系存在转包或分包,接受劳务方未尽选任义务选无资质承包人,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涵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若您在劳务过程中遇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情况复杂多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4 18:3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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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为单位时,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劳务工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单位责任;涉及转包或分包,接受劳务一方未尽选任义务选任无资质承包人,需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务双方应签订详细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培训和管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对于转包或分包情况,接受劳务一方需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避免因选任不当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工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减少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
2026-01-14 16: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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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在提供劳务时受人身损害,一般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负责赔偿。要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2.若接受劳务方是单位,单位作为雇主,对劳务工因劳务导致的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过,要是劳务工自己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可减轻单位的责任。
3.当劳务关系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况,接受劳务方没选好有资质的承包人,就要和承包人一起承担责任。
4.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范围涵盖治疗康复的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2026-01-14 15:0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