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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向** 安徽-淮南 遗产继承咨询 2026.01.14 10:57:43 341人阅读

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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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并非必然有效,其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及是否存在后续有效遗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需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且公证程序合法才有效,继承人可依此处分遗产。不过,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若立遗嘱人之后又订立符合法定形式且为最后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后续遗嘱效力优先。另外,若公证遗嘱存在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等情况,即便经过公证也无效。所以,老人去世后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查公证遗嘱合法性与真实性来确定效力。若对公证遗嘱效力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6: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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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效力需依据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效要件判断,并非必然有效,其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后续有效遗嘱。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公证程序是否合法。
-查看是否存在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其他符合法定形式且为最后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
-排查公证遗嘱是否存在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2026-01-14 14:4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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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要依据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来判断。公证遗嘱要有效,立遗嘱人得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其真实想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而且公证程序也得合法。要是这些条件都满足了,继承人就能按遗嘱来处理遗产。
2.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不过这并不影响公证遗嘱本身的效力。要是立遗嘱人在立了公证遗嘱后,又按法定形式立了其他遗嘱,并且这后面的遗嘱是他最后真实的想法,那么后面这份遗嘱的效力比公证遗嘱高。
3.如果公证遗嘱存在立遗嘱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受欺诈胁迫立的、处分了别人财产等情况,就算经过了公证,这份遗嘱也是无效的。
4.公证遗嘱不一定有效,它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以及有没有后续的有效遗嘱。老人去世后,要结合具体情况审查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确定它有没有效力。

2026-01-14 14:4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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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效力判断要依据民法典规定的遗嘱有效要件。立遗嘱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公证程序要合法,满足这些条件,公证遗嘱才有效,继承人可按此处分遗产。
(2)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但不影响其本身效力。若立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又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且是最后真实意思表示,后续遗嘱效力优先。
(3)若公证遗嘱存在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等情况,即便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

提醒:老人去世后处理公证遗嘱时,要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14 14:3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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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公证遗嘱效力,要严格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愿,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公证程序是否合法。若都符合,遗嘱有效,继承人可按其处分遗产。
(二)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但不影响其本身效力。若有后续符合法定形式且是立遗嘱人最后真实意思的遗嘱,后续遗嘱效力优先。
(三)若公证遗嘱存在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等情况,即便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026-01-14 12:48:1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究竟怎么办理遗嘱公证问题解答如下,很多老人不了解遗嘱公证的程序,加上需要提供的材料较多,导致多次奔忙于公证处和家之间,那究竟如何办理遗嘱公证呢?根据《公证法》,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立遗嘱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等);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拟定的遗嘱;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以区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另外还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公证人员发现立遗嘱人神智不清时,可要求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另外,遗嘱公证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如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根据《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遗嘱公证时,立遗嘱者会被安排到受理间,一般会安排两名公证员,除了公证员和当事人,第三方不得进入,以防止立遗嘱者的意志被左右。同时,整个立遗嘱的正常程序,都会被摄像头记录下来,遗嘱内容绝对保密,直至立遗嘱人去世。

您好,针对您的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 究竟以哪个为准问题解答如下,上个月,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遗嘱曾办了公证。但问题产生了,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纳闷,到底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儿A化名)带着两份遗嘱,来到福州市公证处。公证员接过遗嘱细看,发现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把福州的两套房子分别给阿梅和她的大哥B(化名),一人一套。另一份遗嘱则是自书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福州的两套房子都由阿梅继承。阿梅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哥哥结婚后,嫂子和父亲处得不太好。后来,嫂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父亲的关系变得更差了。“父亲喜欢看戏,有时还喜欢唱上一段,嫂子觉得很吵,受不了。”阿梅说,嫂子就给父亲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孙子要休息,以后晚上8点后请不要看电视,更不许唱戏。父亲很生气。后来,哥哥只好带着媳妇、儿子搬出去住了。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恶化,李先生经常住院。每次住院,都是阿梅到医院照顾他,而B很少到医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几分钟就走了。刚开始,阿梅还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可次数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谅儿子了。2006年,李先生手写了一份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女儿。公证员受理了她的咨询。普及一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办理继承公证时,应以李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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