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损害赔偿纠纷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需全面准备举证材料。要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的证据,比如合同文本、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影像记录等;要保留自身损害后果的凭证,比如医疗费用发票、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要提供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比如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还要提交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比如对方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
(二)面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时,需明确自身举证边界。例如环境污染纠纷中,提出赔偿的一方仅需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自身遭受损害,无需证明因果关系;建筑物脱落坠落致损时,仅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身份,无需证明对方过错。剩余举证责任由对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的一方,通常需要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自身遭受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联系,以及对方存在过错。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人,要拿出合同文本、对方违约的证明材料,还有自己损失的具体证据。
部分特殊场景下举证责任会倒置。比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侵权方证明自己无需担责或可减轻责任,同时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时,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结论:请求损失赔偿时通常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倒置。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请求损失赔偿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自身遭受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例如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一方,需提供合同、对方违约的证据及自身损失的证据等。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侵权人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遇到损失赔偿纠纷,不清楚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在损失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承担为基本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1.一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需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这四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以及自身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2.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纠纷类型中举证责任会倒置。例如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该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过程中的建议
主张赔偿的一方应提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视听资料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时,被主张方需主动提供能够证明自身无责或符合减责条件的证据;双方均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的举证范围和要求,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形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损失赔偿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提供合同文本、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自身损失的凭证等材料。
(2)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遇到损失赔偿纠纷时,需先明确自身举证责任范围,特殊侵权情形下注意对方的举证义务,不同案情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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