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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时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

刘* 新疆-哈密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4 05:11:50 338人阅读

民事起诉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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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起诉赔偿范围依纠纷类型而定,涵盖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财产损失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实际减少,像财物毁损的修复或重置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但要在违约方或侵权人行为时可合理预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收入减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具人身意义特定物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若对民事起诉赔偿范围还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4 10: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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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赔偿范围确实要依据纠纷类型来确定。常见赔偿类型有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且以行为方可合理预见为限;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侵权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减少以及残疾或死亡相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在起诉前要收集好各类损失的证据,如财产损失的维修发票、人身伤害的医疗单据等。
-对于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关联性。
-可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各类赔偿的计算标准和举证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2026-01-14 10: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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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的赔偿范围得按照纠纷类型来定,常见的有下面这些情况:
1.财产损失赔偿。这里面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实实在在变少了,像财物损坏后的修理费用或者重新购买的成本。间接损失是原本能拿到的利益没了,也就是因为侵权或者违约行为,让本应到手的利益没了,但这得是违约方或者侵权人在做事时能合理想到的才行。
2.人身损害赔偿。要是因为侵权让人受了伤,赔偿范围有治疗和康复花的合理费用,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还有因为受伤不能工作少挣的钱。要是残疾了,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要是人去世了,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让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是故意、有重大过失地损害了自然人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品,让人精神严重受损,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6-01-14 08:4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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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损失赔偿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实际减少,像财物毁损后的修复费或重置成本。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不过要在违约方或侵权人行为时能合理预见范围内。
(2)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侵权致人身伤害情况,涵盖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时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时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人可主张。

提醒:
民事起诉赔偿范围复杂,不同纠纷类型赔偿界定有别,建议咨询以准确确定赔偿诉求。

2026-01-14 07: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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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民事起诉确定赔偿范围时,先明确纠纷类型。若涉及财产损失,对于直接损失,要保留好财物毁损的相关票据,如维修发票、购买新物品的凭证等,以证明实际减少的财产;对于间接损失,需收集能证明可得利益的证据,且该利益应是对方在行为时能合理预见的。
(二)遇到人身损害赔偿,注意收集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票据,像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同时保留误工证明,证明因伤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或死亡,准备好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相关鉴定报告等。
(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证明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且因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通过证人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6-01-14 05:47: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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