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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咋分配

李** 青海-果洛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4 04:01:55 437人阅读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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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对方存在过错四项内容。

(2)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主张权利的一方只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方需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以免除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该规则。

(3)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主张权利的一方仅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该规则。

(4)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由对方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提醒:
不同类型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差异,遇到侵权问题时需先明确纠纷类型,再针对性准备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6-01-14 09: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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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

(二)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三项内容,之后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例如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

(三)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只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即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

(四)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被告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6-01-14 08:3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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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场景下,举证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受损方需提供证据说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自身遭受损失、损失与行为存在关联,以及对方存在过错。

特殊侵权中的过错推定情形,受损方只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对方需自行证明无过错才能免责,例如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此规则。

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情形,受损方仅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对方需举证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2026-01-14 06:3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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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需区分一般与特殊情形,不同情形下原被告举证义务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分以下情形。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告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后,被告需举证自己无过错,例如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即可,被告有无过错不影响责任承担,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此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若遇到侵权纠纷不清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14 06: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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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需根据不同侵权情形与归责原则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套用统一标准。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实际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方存在过错。只有这四项要件全部得到证明,才能认定对方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主张权利的一方仅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方需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以免责。例如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园需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才能免除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主张权利的一方只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即可,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例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即使作业方无过错,仍需承担责任。

4.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证明因果关系,由对方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还需举证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2026-01-14 05:51:22 回复

对于医疗侵权起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确定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也就意味着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至少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且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对于患者一方来说不利了呢?事实上正相反,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患者一方进行维权。这是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的方式无非就是提交由医疗机构保存的病历资料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至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主动权在于医疗机构,患者一方不能进行干涉,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进行鉴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使是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其中还有很多技巧,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技巧,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从而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只要能够完成证明的目的,也无权进行干涉,患者一方更无权干涉,事实上,患者一方是被动的。《侵权责任法》不再规定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看对于医疗机构有利,实则不然,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仍然需要提供病历资料,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的义务赋予了患者一方,同时对于如何申请鉴定的权利也赋予了患者一方。患者一方完全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要求而回避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鉴定事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讲,作为患方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一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人哪一方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行为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承担,而行为责任则当事人各方均要承担,即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原则上,患方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方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行为责任)。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可以认定医疗关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生两点主要影响:一、鉴定费由谁预交。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一方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用。二、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在审判实务中,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通畅会有不确定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不排除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要求鉴定结构进一步给出明确的结论,在鉴定结构无法给出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应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如鉴定结论没有明确存在因果关系,而基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举证责任的变化,给患方带来了沉重的举证责任负担,一方面要负担高昂的鉴定费用,另一方面在鉴定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以前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因为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医方提起鉴定的申请,则医方对鉴定方式有选择权,通常医方都会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回避司法鉴定。而现在由患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则患方往往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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