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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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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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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解除了还能起诉吗

张* 辽宁-鞍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3 16:11:13 316人阅读

刑事解除了还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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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起诉及起诉类型要依据刑事解除的具体情形判断。当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撤销或检察机关不起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公检机关不追究时,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若刑事程序终结如判决生效,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3.刑事程序结束不影响民事权利救济,但同一刑事事实若已生效判决,原则上不能重复提起刑事诉讼,除非符合再审条件。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被害人遇到刑事案件被撤销或不起诉情况,应积极收集被告人侵权证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定是否符合刑事自诉条件。
2.刑事程序终结后,若有物质损失,及时准备好相关损失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3.对于已生效刑事判决,若非符合再审条件,不要轻易重复提起刑事诉讼,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自身精力。

2026-01-13 20: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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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先弄清楚刑事解除的具体情况。要是刑事案件因为证据不够被撤销,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不追究被告人责任,那被害人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如果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像判决生效了,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能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民事赔偿。
3.要注意,刑事程序处理完了,不一定会影响民事权利的救济。不过要是同一个刑事事实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原则上不能再提起刑事诉讼,除非符合再审的条件。
4.能不能起诉以及起诉的类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2026-01-13 19: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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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若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若刑事程序终结,比如判决已生效,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民事赔偿。
(3)刑事程序结束不必然影响民事权利救济,但同一刑事事实若已有生效判决,原则上不能重复提起刑事诉讼,除非符合再审条件。

提醒:是否起诉及起诉类型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8: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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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时,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若刑事程序已终结如判决生效,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三)同一刑事事实若已作出生效判决,原则上不得重复提起刑事诉讼,除非符合再审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6-01-13 17:4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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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是否可起诉及起诉类型需结合刑事案件具体情形判断,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且符合条件时被害人可刑事自诉,刑事程序终结后被害人可就物质损失提民事诉讼,生效判决的刑事事实原则上不得重复起诉,除非符合再审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机关不予追究时,被害人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刑事程序终结,像判决已生效,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不过,同一刑事事实若已作出生效判决,原则上不能重复提起刑事诉讼,只有符合再审条件才可以。这体现了刑事程序处理完毕不必然影响民事权利救济。若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为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7:21: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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