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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及抚养权该怎么办

王* 湖南-株洲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3 12:40:08 325人阅读

离婚起诉财产分割抚养权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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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变更应遵循民法典规定。对于财产分割,若离婚时未分割完共同财产,或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情况,可起诉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从发现该行为起算三年。在抚养权方面,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情况,或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子女也能起诉增加抚养费。

1.准备证据:包括财产权属证明、对方过错证据、抚养能力证明、子女意愿材料等。
2.提交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3.等待审理: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

2026-01-13 18: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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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要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
2.财产分割方面,要是离婚时没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债务来侵占财产的情况,可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从发现这些行为开始算,三年内都能起诉。
3.抚养权方面,若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得了重病、伤残后没能力抚养,或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又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想跟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等,就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而且子女也能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4.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像财产归属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自己抚养能力的证明、子女意愿材料等。然后把起诉状和证据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让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2026-01-13 17:0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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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规定,若离婚时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或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这保障了财产权益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2)抚养权方面,当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情形时,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同时,子女也能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3)起诉时,需准备财产权属证明、对方过错证据、抚养能力证明、子女意愿材料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由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提醒: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变更,要注意收集并保留好关键证据,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5:3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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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分割方面
若离婚时未分割完共同财产,或者发现对方隐藏、转移等损害财产的行为,要在发现行为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在起诉前收集好财产权属证明、对方过错证据,以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二)抚养权方面
若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力抚养、虐待子女等情况,或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子女也能起诉增加抚养费。起诉时准备好抚养能力证明、子女意愿材料等证据。
(三)起诉流程
收集好上述相关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等待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13 14:5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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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变更等,需依据民法典规定处理,满足一定条件可起诉,且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未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财产。对于抚养权,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出现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情况,或者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可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子女也能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起诉时,要准备财产权属证明、对方过错证据、抚养能力证明、子女意愿材料等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由法院依法审理裁判。如果在离婚后遇到财产分割、抚养权变更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3 13:12:35 回复

【法律意见】  离婚,一般是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孩子跟最适合他成长的一方,另一方付给抚养费。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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