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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员工追偿的权利

席* 内蒙古-通辽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1.13 05:50:23 402人阅读

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员工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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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需满足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等法定条件,且追偿范围要合理,每月扣除赔偿款有比例和剩余工资标准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使用人单位损失,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追偿;若仅为一般过失,因用人单位有管理责任,通常不支持追偿。同时,追偿范围要与员工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相符,用人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里扣除赔偿款时,扣除部分不能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需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实际发生,不然难以得到支持。如果您在用人单位追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3 13: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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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使用人单位损失时,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追偿;若仅为一般过失,因用人单位对员工履职有管理责任,通常不支持追偿。同时,追偿范围要与员工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相匹配,从员工工资扣除赔偿款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需举证证明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实际发生,否则难获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尽量减少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在工作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工作环节,用人单位要做好风险防控和预案制定。
-当发现员工可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时,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追偿时能够有效举证。
-若需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严格按照法定比例和标准执行,避免违法行为。

2026-01-13 12: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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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得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民法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是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就有权追偿。
2.若员工只是一般过失,考虑到用人单位对员工履职有管理责任,一般不支持单位追偿。
3.追偿范围要和员工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相适应。并且,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里扣赔偿款时,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完后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要行使追偿权,得拿出证据证明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确实发生了,不然很难得到支持。

2026-01-13 10: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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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有法定条件限制。当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使用人单位损失时,若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追偿;若仅为一般过失,因用人单位有管理责任,通常不能追偿。
(2)追偿范围要与员工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相匹配。这意味着不能随意扩大追偿范围,需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赔偿款有规定。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需举证。要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实际发生,否则难以实现追偿目的。

提醒: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证据充分;员工若被追偿,要判断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8:5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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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要明确追偿前提,只有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单位损失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有追偿权;若员工是一般过失,通常不能追偿。
(二)追偿范围要合理,应与员工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相匹配。
(三)在扣除员工工资作为赔偿款时,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损失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6-01-13 07:47:13 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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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8 22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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