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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担保人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吗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专业解答我国民法典规定,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除非另有约定。保证人享有与债权人同等权利,但需保护债权人权益。若主合同一方利用欺诈或强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意愿提供保证,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三种情况下,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受害者在寻求补偿时,应同时考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两者无优先顺序。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但可并行不悖。现有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同时进行这两种诉讼。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应遵循“有限双赔”规则,除医疗费用外,其余部分可兼得赔偿。这种规则综合考虑了审判实践和现实情况,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债务转移需确保合法且在保证责任内。保证人完成任务后,可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责,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承担生效后,原债务人转为第三人,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追偿,原债务人免于再承担责任。在并存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按比例分担,原债务人非保证第三人偿债能力。债权人有强制执行权或要求原债务人补足未履行部分,但不负责保证新债务人能力。
专业解答当涉及两位连带保证人时,作为债权人,您有权选择让两位保证人共同或其中一位单独承担责任。一旦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他们便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需要时向另一位未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这种安排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明确了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和追偿权利。
专业解答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之间有追索权:一人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或债务人索偿。但若被追偿债务人无力履行,其他保证人需按比例分担未履行部分,体现了保证责任的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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