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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车祸发生后,自费药该由谁负担

母** 新疆-巴音郭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13 04:58:22 401人阅读

全责车祸发生后,自费药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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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费药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交强险限额不足时,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
1.合同明确约定自费药不属于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
2.合同未约定自费药免责,或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
(三)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仍不足赔偿,全部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同时,自费药必须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所必需的,非必需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6-01-13 10: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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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全责车祸中自费药负担分情况处理,先由交强险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不足时按商业险合同约定,未约定或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则商业险赔,未投保或仍不足则全责方承担,且自费药需为治疗损伤必需。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费药属医疗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自费药。当交强险限额不够时,要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自费药不在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若合同未约定自费药免责或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超出部分仍由商业险按约定赔偿。若没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赔偿不足,全部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同时,只有治疗交通事故损伤必需的自费药才在赔偿范围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对责任划分和赔偿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0: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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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责车祸中自费药负担需依不同情况处理。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自费药,若交强险限额不足,再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若商业险约定自费药免责且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未约定免责或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按约定赔偿。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赔偿不足,全部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同时,自费药必须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所必需,非必需的不在赔偿范围。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理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全责方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了解保险理赔情况,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
-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自费药,确保其为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所必需。

2026-01-13 09:2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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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责车祸里,自费药的负担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自费药属于医疗费用,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2.若交强险限额不够赔自费药,就要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自费药不在理赔范围,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说明了这个免责条款,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
3.要是商业险合同没规定自费药免责,或者保险公司没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这个免责条款就无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仍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4.如果没买商业险,或者买了但赔偿金额不够,全部自费药都由全责方承担。
另外,只有治疗交通事故损伤必需的自费药才在赔偿范围内,非必需的自费药不赔。

2026-01-13 08: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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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费药属于医疗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
(2)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偿自费药,需查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自费药不在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
(3)若商业险合同没有约定自费药免责,或者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自费药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4)若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赔偿不足,全部自费药由全责方承担。同时,自费药必须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所必需的,非必需的自费药不纳入赔偿范围。

提醒:发生事故涉及自费药赔偿时,要关注商业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提示说明情况,确保合理维权。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3 06:16:01 回复

解答如下,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只承担治疗期间的公共交通费用,即公交车费用。交通费只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人的交通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治疗的费用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工伤三个目录范围的是100%支付。也即使说,单位并无医药费支付责任,这笔费用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至于工伤基金最后实际报销多少,是由他们来审核的,也就是说报销与否以及报销多少是工伤保险基金说了算。据你所说情况初步来看的话,美容性质如果与工伤本身的治疗无关的话,很难报销的,而且用药中有很多自费项目也是无法报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的责任只限于:(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2)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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