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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精神损害赔偿多少

丁** 江西-九江 离婚咨询 2026.01.12 04:27:43 404人阅读

妻子出轨精神损害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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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妻子出轨构成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只是偶尔婚外性行为,无法获得法定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统一标准,法院会综合过错方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无过错方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践中数额通常为数千元至数万元,需结合具体案件判断。
(三)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未离婚单独主张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2 08: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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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妻子出轨若构成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仅偶尔婚外性行为不满足条件;赔偿数额需综合多因素确定,通常为数千元至数万元;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未离婚单独主张不被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妻子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具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如果只是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并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所以数额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大致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之间,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并且,损害赔偿请求有时间限制,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若未离婚而单独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类似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权益和赔偿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2 08:2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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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出轨,若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只是偶尔婚外性行为,则不满足法定赔偿条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统一标准,法院会综合过错方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无过错方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践中数额一般在数千元至数万元之间,需结合个案判断。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未离婚单独主张不予支持。
2.解决措施与建议:
-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妻子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若考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在规定时间内,即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主张。
-参与诉讼时,可向法院提供能证明自身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的材料,助力法院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026-01-12 06: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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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妻子出轨且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依据法律,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要是只是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就不符合获得赔偿的法定条件。
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没有固定标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像过错方的过错大小、具体的出轨情节、无过错方精神受损的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3.实际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之间,具体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判断。
4.要特别注意,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还没离婚就单独提出赔偿主张,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026-01-12 06: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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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若妻子出轨且构成与他人同居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只是偶尔婚外性行为,则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标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如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后果、双方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
(3)在实践中,赔偿数额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的范围,具体数额需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
(4)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若未离婚而单独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妻子出轨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因个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2 04:29:20 回复

是男方“知错不改”,就要赔偿女方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本想以此约定来制约丈夫关先生的外遇行为,但在两人随后的离婚诉讼官司中,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依然与外遇交往的关先生赔偿巫女士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也是迄今为止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巫女士诉称,1993年自己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关先生有外遇。2004年4月,巫女士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关先生也承认了自己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2006年7月,夫妻俩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与第三者同居。巫女士诉至,除了要求与关先生离婚、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按照《婚内财产约定》,A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都应该属于巫女士。同时,依据该约定,关先生还应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关先生辩称,巫女士所出具的约定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巫女士处的存款可归巫女士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判决准许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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