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快递揽收状态。揽收阶段商品尚未实际发出,消费者可直接联系商家协商退款,此阶段协商成功率较高。
(二)按约定处理退款。若与商家有关于揽收阶段退款的具体约定,需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比如是否扣除手续费等。
(三)区分商品退货类型。若商品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畴,比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已激活的数字化商品等,即使处于揽收阶段,也不能直接申请无理由退款,需与商家沟通处理。
(四)保留沟通证据。协商过程中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证据,若商家拒绝合理退款要求,可向购物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2.消费者定作的;
3.鲜活易腐的;
4.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5.交付的报纸、期刊。
6.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7.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快递处于揽收阶段时,商品尚未实际发出,买卖双方可协商办理退款,这是该阶段常见的处理方式。
若双方此前有退款相关约定,需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消费者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款。
网购场景中,商品完好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收货后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揽收阶段未收到货的退款请求更具合理性;但定做、鲜活易腐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建议消费者与商家友好沟通说明退款原因。
结论:快递揽收阶段通常可以退款,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符合条件可依据法律要求退款,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
法律解析:快递揽收阶段商品尚未发出,交易处于可协商状态。若消费者与商家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退款事宜。无约定时,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要求退款。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条件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而揽收阶段消费者尚未收到商品,更有理由要求退款。不过,若商品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类型,例如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则可能无法退款。消费者可与商家友好沟通说明退款原因,争取达成协议。若遇到商家拒绝退款或对退款条件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快递处于揽收阶段时,消费者一般可以申请退款,因为此时商品尚未实际发出,交易仍处于可协商调整的状态。
1.优先按照与商家的约定处理退款。若双方此前针对揽收阶段的退款事宜有明确约定,需严格遵循约定内容执行,确保退款流程符合双方共同认可的规则。
2.无约定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退款。消费者可参考该法律中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在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等条件下提出退款请求,揽收阶段未实际收到商品的情况更符合退款的合理前提。
3.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若商品属于定做类、鲜活易腐类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畴,需主动与商家友好沟通退款原因,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退款协议。
4.网络购物场景下的退款处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享有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揽收阶段尚未发货的状态下,消费者可直接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商家应积极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法律分析:
(1)快递揽收阶段商品尚未实际发出,交易处于可协商状态,消费者可向商家提出退款申请。此时商家未完成发货义务,双方可就退款事宜进行沟通。
(2)若消费者与商家存在关于退款的事先约定,需按照约定内容处理。例如商家在店铺规则中明确揽收阶段退款的流程或条件,双方应遵守该约定。
(3)无约定时,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张权利。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揽收阶段消费者未收到商品,更具备主张退款的条件。
(4)部分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如定做的专属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此类商品即使处于揽收阶段,消费者也可能无法主张无理由退款,需与商家友好协商。
提醒:
消费者申请退款前应先确认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类型,若属于需提前与商家说明退款原因争取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可保留沟通记录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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