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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处理措施有哪些

连* 新疆-石河子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0 13:13:25 498人阅读

侵犯肖像权处理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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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停止侵害:发现肖像权被侵犯,可直接要求侵权人马上停止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侵权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等不良影响,可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赔礼道歉:要求侵权人以合适方式赔礼道歉。
(四)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实际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程度、后果等确定。
(五)返还不当得利:若侵权人使用肖像获利益,权利人可要求返还。
(六)维权途径:可先与侵权人协商,也可找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026-01-10 1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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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犯肖像权可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等处理措施,权利人可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当肖像权被侵犯,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若侵权行为使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等,权利人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方式依具体情况而定。赔偿损失涵盖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算,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程度、后果等确定。若侵权人因使用肖像获不当利益,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权利人维权途径多样,可先与侵权人协商,也能请求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权事宜。

2026-01-10 17:0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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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肖像权可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返还不当得利等处理措施。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肖像,若造成不良影响,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需赔礼道歉,方式依具体情况定。赔偿损失涵盖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算,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若侵权人获不当利益,权利人可要求返还。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与侵权人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
-若协商不成,可请求相关部门调解。
-调解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0 15: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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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肖像权被侵犯时,处理办法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返还不当得利等。
2.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马上停止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3.要是侵权行为让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等,被侵权人可要求消除这种不良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
4.侵权人得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礼的方式可依据具体情形来定。
5.赔偿损失包含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实际的损失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则要综合侵权程度、后果等因素确定。
6.若侵权人用他人肖像获取了不当利益,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7.被侵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来主张上述权利。

2026-01-10 14: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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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肖像权被侵犯,权利人首要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即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从根源上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
(2)若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不良影响,权利人能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挽回受损的社会形象。
(3)侵权人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会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
(4)赔偿损失涵盖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则结合侵权程度、后果等因素判定。
(5)若侵权人利用肖像获取不当利益,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该利益。
(6)权利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上述权利。

提醒:遇到肖像权被侵犯,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且不同侵权情况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0 13:27:42 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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