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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如何启动

唐* 天津-静海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1.10 09:50:24 446人阅读

劳动仲裁如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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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需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能证明劳动关系和争议事实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提交申请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通常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

(四)等待受理结果。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安排开庭时间。

(五)参加庭审并等待裁决。申请人按通知时间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6-01-10 15: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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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劳动仲裁适用范围,像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纠纷,都可申请仲裁。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写清双方信息、仲裁诉求及事实理由的申请书;证明劳动关系和争议的材料如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申请人身份证明。

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申请,通常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送达申请书副本给对方,并安排开庭时间。

按通知参加庭审,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后,仲裁委作出裁决。

2026-01-10 14:2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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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启动劳动仲裁需按法定流程进行,包括确认仲裁范围、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参与庭审等环节,以有效主张劳动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启动劳动仲裁需遵循以下法定流程。首先确认仲裁范围,该法第二条明确,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其次准备材料,需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还需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及争议事实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再次提交申请,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安排庭审时间。最后参与庭审,申请人需按通知参加庭审,在庭审中完成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裁决。若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具体环节存在疑问,比如材料准备不充分或管辖权确定不清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流程合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0 14: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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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劳动仲裁需遵循规范流程,从确认争议范围到参与庭审裁决,每环节都需严谨处理以保障自身权益。

1.确认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形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需先核实争议是否符合该范围,避免无效申请。

2.准备齐全申请材料。需提交仲裁申请书,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具体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同时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及争议事实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还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提交申请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通常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确保管辖合规。

4.等待受理与开庭安排。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及时送达申请书副本给对方,并通知开庭时间,申请人需留意通知信息。

5.参与庭审并配合裁决。按通知时间参加庭审,庭审中需依次完成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最后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2026-01-10 12: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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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认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可受理范围,超出该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2)准备劳动仲裁申请材料。需提交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双方基本信息、具体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同时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及争议事实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等;还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处提交申请材料。

(4)配合仲裁委的受理及庭审流程。仲裁委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及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给被申请人,并安排开庭时间。申请人需按通知参加庭审,庭审中双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最终由仲裁委作出裁决。

提醒:
申请劳动仲裁需注意时效限制,避免因超过时效导致权利无法主张;不同劳动争议的具体处理细节存在差异,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帮助。

2026-01-10 10:41:1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中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为了防止工伤认定后当事人再申请仲裁,当事人均未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对此予以释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委对劳动关系的裁决,较之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更专业更权威。为了避免两个程序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冲突,必然要寻求协调途径。有观点认为,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工伤认定程序应终止,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由受伤害者申请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可取,劳动关系的仲裁可以取代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环节,两者没有质的区别。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部门即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必待终止后再行申请。二、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协调1.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20]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中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能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为了防止工伤认定后当事人再申请仲裁,当事人均未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对此予以释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委对劳动关系的裁决,较之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更专业更权威。为了避免两个程序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冲突,必然要寻求协调途径。有观点认为,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工伤认定程序应终止,待仲裁裁决作出后再由受伤害者申请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可取,劳动关系的仲裁可以取代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环节,两者没有质的区别。仲裁裁决作出后,工伤认定部门即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而不必待终止后再行申请。二、工伤认定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的协调1.两种程序的效力优先作为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仲裁当然应具有更高的效力,但又不能一概否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劳动仲裁,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应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如果在工伤认定作出后,相对人对其中的劳动关系事实认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恰好又作相反认定的,该裁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的,不利于行政稳定及效率。这涉及行政效率与民事权利保护的权衡,为了更好地平衡,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注意释明,告知相对人可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征求是否申请,若放弃申请或认定程序结束前仍未申请的,可认为相对人放弃申请仲裁权利,可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实认定或由工伤认定部门委托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书。对该工伤认定中的事实认定,相对人不得再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提起行政诉讼。2.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的管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闽劳社文[2020]253号文件规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该两者分别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向生产经营地的市级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由职工当事人工资所在地县级仲裁委员会处理。这样,同一工伤认定案件,如果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则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不论在级别还是地域管辖上都可能存在冲突,两者往往由不同的部门作出。为了方便相对人,可以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或所在辖区的县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相对人不申请仲裁时,可由工伤认定部门向所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仲裁机构委托出具意见书。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可进行形式审查,但不能认为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的存否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中予以体现。相对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争议已经仲裁裁决的,工伤认定应以裁决为基础;工伤认定中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被受理后工伤认定中止,待裁决作出后恢复认定程序;如果在工伤认定中,当事人经告知后不申请仲裁的,可委托仲裁机构出具意见,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劳动关系的存否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对该仲裁机构的意见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不申请仲裁的,不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行,劳动关系仲裁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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