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间借条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依约定或法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为六个月,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按合理期限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担保人免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借条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按约定,若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借条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证期间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债权人未在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就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在涉及民间借条有担保的情况时,债权人一定要留意保证期间。若对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民间借条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确定方式多样,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法定执行。若借条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可按约定处理,但当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出现如“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这类约定不明的情况,将视为无约定。
2.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借条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证期间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借条中明确、合理地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以及约定不明的情况。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依法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
3.若借条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及时催告债务人履行,并注意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1.民间借条里,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由约定或者法定来确定。要是借条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就按照约定来办。不过,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又或者约定不明确,像写着“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这类的,就当作没有约定。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六个月。
3.如果借条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还钱,保证期间从这个合理期限结束那天开始计算。
4.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要是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法律分析:
(1)民间借条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确定方式有两种,即依约定或法定。若借条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就按约定执行。
(2)但存在特殊情况,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像“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这种情况视为无约定。
(3)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若借条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证期间从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醒:借条约定保证期间要明确合理,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担保人免责,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借条有明确保证期间约定的,严格按约定执行保证期间。
(二)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如“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则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借条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保证期间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需在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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