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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过户给一方需哪些材料

刘* 陕西-商洛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9 02:18:15 311人阅读

离婚房子过户给一方需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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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需按离婚方式准备对应材料。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经备案且明确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若一方无法到场还需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诉讼离婚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若为判决书还需生效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需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部分地区还可能要求房屋测绘成果或契税完税证明,以当地要求为准,且材料要真实有效并符合登记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提前了解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要求,可通过电话咨询或前往办事窗口获取详细信息。
-仔细核对准备的材料,确保内容准确、真实且符合规定。
-若涉及委托办理,提前办理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026-01-09 07: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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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把房子过户到一方名下,要按离婚方式准备不同材料,具体如下:
1.协议离婚:要准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处发的离婚证,在婚姻登记处备案且写明房子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要是一方不能去办理,还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诉讼离婚:要准备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院出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且文书中要明确房子产权归属,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如果是判决书,还得有法院出的生效证明。委托别人办的,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另外,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房屋测绘成果或契税完税证明,具体按当地机构要求来。办理时要保证材料真实有效,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

2026-01-09 06: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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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不同离婚方式所需材料不同。协议离婚时,要准备双方身份证明、离婚证、经备案且明确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表等,一方无法到场还需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2)诉讼离婚时,需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明、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要生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表等,委托他人办理同样需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部分地区登记机构可能额外要求提供房屋测绘成果或契税完税证明,要以当地要求为准,且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符合登记规定。

提醒:办理房屋过户时要严格按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准备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因各地规定有差异,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9 04:5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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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过户:要准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经备案且明确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一方不能到场,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诉讼离婚过户:准备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要生效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需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房屋测绘成果或契税完税证明,按当地要求准备,且材料要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6-01-09 03:4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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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需提供不同材料,部分地区还有额外要求,办理时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在离婚房屋过户方面,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离婚证、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等,明确房屋归属;诉讼离婚则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确定产权归属。部分地区要求提供房屋测绘成果或契税完税证明,这是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无论是哪种离婚方式,都要保证材料真实有效,才能顺利完成房屋过户。若在离婚房屋过户过程中遇到材料准备、手续办理等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6-01-09 03:27:01 回复

一、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二)死亡证明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遗产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四)婚姻证明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五)其他证明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注意事项(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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