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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是指哪一个

杜* 陕西-榆林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8 13:03:24 348人阅读

赔偿义务人是指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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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侵权损害需确定赔偿义务人时,先明确致害事由。若为一般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是赔偿义务人。
(二)若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害,可向用人单位索赔。
(三)若致害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找其监护人要求赔偿。
(四)因产品缺陷受损,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向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等主张赔偿。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确定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026-01-08 18: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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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赔偿义务人是因多种致害事由依法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实施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监护人、生产者销售者、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具体需结合案件确定。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有明确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自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担责,是因为工作人员履职代表单位。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足够能力承担责任,其监护人需担责。产品缺陷致损,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保障产品质量的义务,所以是赔偿义务人。机动车事故中,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能因对车辆的管理或使用不当致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赔偿的问题时,情况往往复杂,需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来确定赔偿义务人。若大家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7: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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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人涵盖因自身或他人侵权、违约及其他致害事由,依法需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范围广泛,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2.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赔偿义务人。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为赔偿义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是赔偿义务人。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赔偿义务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3.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人,建议在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致害行为的性质和主体。若涉及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赔偿义务人,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2026-01-08 15:4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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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义务人指的是,因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违约等行为,导致别人受到损害,按照法律规定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2.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就是赔偿义务人。
3.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员工所在的单位就是赔偿义务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他们的监护人要作为赔偿义务人。
5.要是产品有缺陷导致他人受损,生产该产品的厂家和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就是赔偿义务人。
6.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7.具体谁是赔偿义务人,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2026-01-08 14: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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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赔偿义务人涵盖多种主体,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这类人直接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在其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时成为赔偿义务人,这体现了雇主对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其监护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是基于对被监护人的监管义务。
(4)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赔偿义务人,保障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5)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归属。

提醒:确定赔偿义务人需结合实际案情,不同情形责任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13:24:27 回复

对于指定管辖权指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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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9 12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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