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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玲律师

刘家玲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精通企业风险防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事析产、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善于独辟蹊径,开拓思路,为客户提出法律痛点,并制定相应策略,参与处理了大量涉及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及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和诉讼技巧娴熟,得到所有客户的一致好评。尤其在办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利益达上千万元。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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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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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购买的财产怎么分

冯** 新疆-塔城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8 08:59:49 378人阅读

离婚时婚前购买的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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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婚前购买财产分割情况复杂,需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一般而言,婚前财产原则上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应对措施是保留好购买时的相关凭证,如付款记录、合同等,以证明是婚前全款购买。
3.若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首付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补偿金额为共同还贷本息一半加增值部分相应份额。建议夫妻双方保存好还贷记录,以便准确计算补偿金额。
4.若婚前购买财产婚后添加对方姓名,视为赠与,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适当调整。在添加姓名时应慎重考虑,若出现纠纷可收集出资等相关证据。
5.若双方对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所以夫妻双方若有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管。

2026-01-08 13: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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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婚前购买财产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按照民法典,婚前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要是婚前把钱一次性付清买的东西,还登记在购买者名下,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个人财产。
3.如果婚前付了首付,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那么产权归付首付的人。不过,婚后一起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金额是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加上增值部分的相应份额。
4.婚前买的财产,婚后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这就相当于把一部分财产赠给对方了,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出资贡献等情况适当调整分割比例。
5.要是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2026-01-08 12: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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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依民法典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婚前全款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动产或不动产,都明确为个人财产。
(2)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产权归首付方,不过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首付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包含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和增值部分的相应份额。
(3)婚前购买的财产婚后添加对方姓名,这相当于赠与,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出资贡献等因素调整。
(4)若双方对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提醒:离婚分割婚前财产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2026-01-08 12: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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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财产,无需分割,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二)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产权归首付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一半及对应增值部分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三)婚前购买财产婚后添加对方姓名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调整分割比例。
(四)双方对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08 11:4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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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婚前购买财产分割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原则上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不分割,但有多种特殊情形需区别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前财产原则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若婚前全款买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动产或不动产都是个人财产。若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首付方,不过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首付方要给另一方补偿,补偿含共同还贷本息一半和增值部分相应份额。若婚前购买财产婚后加对方姓名,视作赠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按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考虑出资贡献等因素调整。若双方对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由于婚前财产分割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0:15:03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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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14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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