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参与认定贷款诈骗罪共犯的必须是两个或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要有共同的贷款诈骗故意,即每个人都清楚他人在进行贷款诈骗,还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并且都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要实施共同的贷款诈骗行为,像一起策划诈骗方案、伪造申请材料、提交诈骗申请、联络金融机构人员、转移诈骗所得贷款等,各行为相互配合推动诈骗结果发生。教唆他人贷款诈骗或提供帮助如虚假担保文件等也构成共犯。但如果对诈骗行为不知情,仅实施辅助行为则不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结论:
认定贷款诈骗罪共犯要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与贷款诈骗罪特征,需考虑主体、主观、客观方面因素,教唆或提供帮助也可构成共犯,不知情的辅助行为不构成。
法律解析:
在主体方面,贷款诈骗罪共犯需是二人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各行为人要有共同的贷款诈骗故意,明知他人实施贷款诈骗还希望或放任,且有共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客观方面,要实施共同的贷款诈骗行为,像共同策划方案、伪造申请材料、协助提交申请、联络人员、转移所得等,各行为相互配合推动诈骗结果发生。另外,教唆他人或提供帮助如虚假担保文件等也构成共犯。但如果行为人对诈骗不知情,只是实施了辅助行为,不构成共犯。如果对贷款诈骗罪共犯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1.认定贷款诈骗罪共犯要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结合贷款诈骗罪具体特征。具体标准包括主体、主观、客观三方面,且教唆或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共犯,不知情的辅助行为不构成。
2.主体方面,需是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要有共同的贷款诈骗故意,即各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还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并且有共同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4.客观方面,要实施共同的贷款诈骗行为,如共同策划诈骗方案、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合同、财务报表等申请材料,协助提交诈骗申请、联络金融机构人员、转移诈骗所得贷款等,各行为人行为相互配合,推动贷款诈骗结果发生。
5.教唆他人实施贷款诈骗,或为贷款诈骗提供帮助如提供虚假担保文件等,也构成共犯。
6.若行为人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仅实施辅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核流程,提高对虚假材料的识别能力;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贷款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准确认定共犯;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参与或协助贷款诈骗行为。
1.要认定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得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同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特点。
2.主体方面:必须是两个或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要有共同的贷款诈骗故意。也就是每个人都清楚别人在进行贷款诈骗,还希望或者对这种行为持放任态度,并且都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4.客观方面:要实施共同的贷款诈骗行为。比如一起谋划诈骗方案,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合同、财务报表等申请材料,帮忙提交诈骗申请,和金融机构人员联系,转移诈骗得来的贷款等。每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推动贷款诈骗结果的发生。
5.另外,教唆别人进行贷款诈骗,或者为贷款诈骗提供帮助,像提供虚假担保文件等,也能构成共犯。
6.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只是做了辅助工作,不会构成共犯。
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认定贷款诈骗罪共犯要求是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构成共犯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相应能力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主观方面,需有共同的贷款诈骗故意,即各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还希望或放任该行为发生,并且有共同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例如,共同谋划通过诈骗获取贷款后分赃。
(3)客观方面,要实施共同的贷款诈骗行为,像共同策划方案、伪造申请材料、协助提交申请、联络人员、转移所得贷款等,各行为相互配合推动诈骗结果发生。另外,教唆或提供帮助如提供虚假担保文件也构成共犯。但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仅实施辅助行为则不构成。
提醒:参与贷款相关活动时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避免因不明情况卷入诈骗共犯。若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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