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损失要以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需明确认定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损失事项,并且未被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
(二)生效民事判决书有既判力,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关于损失的认定内容,可作为后续法律程序认定损失的合法依据。
(三)执行程序中确认损失金额,应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四)用于认定损失的判决书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具备此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有拘束力,在后续法律程序中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结论:认定损失应依据已生效且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对损失事项明确认定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确认损失金额也以此为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具备此效力。
法律解析:生效民事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其对损失的认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能作为后续法律程序认定损失的合法依据。这是因为该判决书是经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而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由于其效力尚未最终确定,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实际法律事务中,若遇到损失认定的问题,务必以符合条件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为准。如果对损失认定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认定损失应以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该判决书要对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损失事项有明确认定,且未被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生效民事判决书有既判力,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其关于损失的认定能作为后续法律程序认定损失的合法依据。
2.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损失金额,要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3.用作认定损失依据的判决书,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对损失事项进行举证质证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具备此效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在主张损失时,应积极获取并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2.若对生效判决书中的损失认定有异议,需收集相反证据以推翻原认定。
3.严格审查判决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且已生效,避免使用未生效文书认定损失。
1.认定损失要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这份判决书要明确认定相关法律关系里的损失事项,并且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
2.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既判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的情况下,它对损失的认定内容能作为后续法律程序认定损失的合法依据。
3.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损失金额时,要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4.这里所说的判决书,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后对损失事项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没有这个效力。
法律分析:
(1)认定损失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是重要依据。该判决书要针对相关法律关系里的损失事项有明确认定,且未被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
(2)生效民事判决书有既判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能推翻其关于损失认定内容的情况下,可作为后续法律程序认定损失的合法依据。
(3)在执行程序中确认损失金额,应以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4)这里所说的判决书,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具备认定损失的效力。
提醒:在处理损失认定问题时,要确保所依据的判决书符合上述条件。若对损失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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