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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受伤方能获赔多少

蹇* 吉林-通化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08 01:38:52 468人阅读

民事赔偿受伤方能获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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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赔偿中受伤方获赔数额要依据法定赔偿项目、实际损失计算,还需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无统一标准。
法律解析:
民事赔偿的范围较广,基础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构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等额外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如医疗费按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等。同时,双方过错程度会影响赔偿数额,若受伤方有过错,侵权方赔偿责任会减轻。最终赔偿数额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确定。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所以不存在统一的赔偿标准。如果您遇到类似民事赔偿问题,想了解更准确的赔偿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8 08: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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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赔偿中受伤方获赔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依据法定赔偿项目和实际损失计算,同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无统一标准。
2.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基础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其中,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护理费参照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
-若构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确定。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伤方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3.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若受伤方自身存在过错,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最终的赔偿数额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4.解决措施和建议:
-受伤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各项费用的票据,如医疗费用发票等,以便准确计算赔偿数额。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伤残鉴定等工作,确定伤残等级。
-双方应如实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以保障赔偿数额确定的公平公正。

2026-01-08 07:5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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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赔偿里,受伤方获赔数额要按照法定赔偿项目和实际损失来算。基础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2.要是受伤构成了伤残,除基础项目外,还得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康复护理治疗的费用。
3.若侵权行为造成受伤方严重精神损害,受伤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4.各项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医疗费以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为准;误工费要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收入或者当地护工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得出。
5.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如果受伤方自己也有过错,那么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
6.最终赔偿数额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来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2026-01-08 05:5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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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赔偿的获赔数额计算有明确范围。基础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构成伤残和造成精神损害,还有额外赔偿项目。
(2)各项费用计算有法定标准。例如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误工费结合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当地收入及赔偿年限相关。
(3)双方过错程度会影响赔偿数额。若受伤方存在过错,侵权方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轻。
(4)由于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不同,民事赔偿最终数额没有统一标准,需结合实际案情确定。

提醒:在主张民事赔偿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且不同案情赔偿计算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8 04:5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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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伤方应收集好各项费用的凭证,如医疗费要保留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二)准确计算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以确定误工费数额;护理费可参考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来计算。
(三)若构成伤残,及时进行伤残鉴定,按照伤残等级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确定残疾赔偿金。
(四)评估自身过错程度,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获赔数额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08 02:56:19 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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