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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年了女方又反悔怎么办

吴** 上海-松江区 离婚咨询 2026.01.05 16:20:29 397人阅读

离婚二年了女方又反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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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登记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不可撤销,女方对离婚反悔无法改变状态;对财产分割反悔需举证订立协议时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并在一年内起诉;对子女抚养权反悔需举证对方不适合抚养或己方抚养更有利,无合法事由反悔难获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登记生效意味着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女方单纯对离婚本身反悔不能撤销该状态。若对财产分割反悔,需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但要证明订立时存在欺诈或胁迫,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除斥期间或无法定情形,法院会驳回请求。若对子女抚养权反悔,可起诉变更,但要证明对方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会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总之,无合法理由的反悔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若遇到离婚后反悔相关法律问题,可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建议和帮助。

2026-01-05 21: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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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登记生效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女方对离婚本身反悔无法撤销该状态。若女方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依民法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要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或无上述法定情形,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若女方对子女抚养权反悔,可起诉变更抚养权,需举证对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如虐待子女、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或证明己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若无合法事由,女方反悔难获法律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若对财产分割反悔,及时收集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若对子女抚养权反悔,积极收集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或己方抚养更有利的证据后再起诉。

2026-01-05 20: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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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登记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女方若仅对离婚本身反悔,无法撤销离婚状态。
2.若女方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过,女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况,并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提出。要是超过一年,或者没有这些法定情形,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3.若女方对子女抚养权反悔,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此时女方要举证对方有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像虐待子女、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或者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会按照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判决。若没有合法理由,女方反悔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2026-01-05 18: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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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登记生效后,婚姻关系解除,女方对离婚本身反悔无法撤销离婚状态。
(2)若女方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依民法典向法院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要举证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或无法定情形,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3)若女方对子女抚养权反悔,可起诉变更抚养权,需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己方抚养更利于子女成长。法院按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无合法事由难以获支持。

提醒:女方对财产分割或抚养权反悔起诉时,务必注意时间限制和法定情形举证,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8:3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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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女方对财产分割反悔,需尽快收集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二)若女方对子女抚养权反悔,要收集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证据,如虐待子女、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或者证明己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然后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6-01-05 17:58: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胺】双方已经有口头私了的事实,报警后,警方大体上也无从调查或无法调查,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应该会出一个事故证明。对于民事赔偿的争议,双方如果都请求警方调解的,警方可以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其实是最公平的方式,不占人便宜,别人也甭想占便宜,一切以证据说话。【法律依据】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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