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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时,若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法院会将该情形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二)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并非仅依据绝育情况,还会综合其他因素判断。比如孩子已满八周岁的,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同时会考察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状况是否能保障孩子生活教育需求,生活环境是否稳定,道德品质是否良好等,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三)若绝育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或经济状况极差无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给该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2026-01-05 20: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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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在双方均主张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时,法院会将这一情况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2.这一优先并非绝对,法院还会综合多种因素判断,比如已满八周岁孩子的意愿,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道德品质等是否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3.若绝育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经济条件极差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2026-01-05 20:1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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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绝育后离婚,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优先考虑绝育一方,但该因素并非绝对,需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可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不过这一优先条件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还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抚养权归属。具体包括孩子的意愿,若孩子已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会被重点参考;双方的抚养条件,比如经济状况是否稳定、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道德品质是否良好等。若绝育一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经济状况极差等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给该方。如果您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5 19: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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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后离婚,法院在判决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会将绝育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但这并非绝对标准,还需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
1.法律层面的优先考量情形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法院可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丧失生育能力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2.综合判断的其他关键因素
法院还会结合多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比如孩子已满八周岁时的个人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否足以支撑孩子的生活与教育开支,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且有利于孩子成长,以及道德品质是否符合抚养人的基本要求等。
3.例外情形的处理原则
若绝育一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或经济状况极差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抑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即便其丧失生育能力,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给该方,以确保孩子能在更适宜的环境中成长。
2026-01-05 18:1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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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主张直接抚养的,一方已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该方的抚养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丧失生育能力一方的合理权益。
(2)丧失生育能力并非获得抚养权的绝对依据,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其真实意愿将作为重要判断标准;此外,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状况是否稳定、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是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等,都会被纳入评估范围。
(3)若绝育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经济状况极差等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即使该方丧失生育能力,法院也可能不将抚养权判归其所有。
提醒:
绝育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应准备好绝育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积极收集自身具备良好抚养条件的证据;若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需依法收集证据,避免采取伪造或夸大事实的方式。
2026-01-05 17:04: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