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件。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存在以下情形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通常在债务人之后,仅在特定条件下需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债权人起诉时可同时列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需注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限制,不同案件中责任承担情况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权人可同时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已被受理、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
二者虽可被共同起诉,但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通常在债务人之后,仅特定情形下需直接担责。
结论: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但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特定情形下不得行使该权利。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同时起诉两者,但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通常在债务人之后。若在实际案件中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或诉讼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债权人通常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过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仅在特定情形下无法行使该权利。
1.共同起诉的受理规则
债权人起诉时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不会因同时起诉二者而不予立案,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安排。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行使
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后,若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一般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这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的特殊权利。
3.先诉抗辩权的受限情形
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保证人无法行使先诉抗辩权。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这些情形下一般保证人需直接面对债权人的请求。
4.共同起诉后的责任顺序
即使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顺序仍在债务人之后。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出现上述受限情形时,一般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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