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一性质的设定旨在尊重受欺诈方的自主选择权利,允许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维持合同效力,而非直接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2)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需遵守时间限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撤销权行使成功,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失去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需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均存在过错的,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受欺诈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将保持有效状态,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欺诈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受欺诈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提醒:
受欺诈方需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的一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逾期将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若选择不撤销合同,应按约定履行,但可依法追究欺诈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处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超过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二)若成功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欺诈方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受欺诈方因合同遭受的损失,可要求欺诈方赔偿。
(三)若未申请撤销或超过撤销期限,合同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欺诈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受欺诈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欺诈签订的合同并非直接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范畴。受欺诈的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情形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利。
如果合同被撤销,将从签订时起就失去法律效力。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需返还对方,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按实际价值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若受欺诈方未行使撤销权,合同依然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若欺诈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受欺诈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相关责任。
结论:欺诈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需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未行使则合同有效应按约定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当然无效。受欺诈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欺诈方未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欺诈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受欺诈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遇到欺诈合同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欺诈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受欺诈方的权利行使及合同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受欺诈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成功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若受欺诈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将维持有效状态,双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欺诈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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