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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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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孩子在双方自愿离婚流程里怎么办

易** 四川-遂宁 离婚咨询 2026.01.05 11:39:49 392人阅读

俩孩子在双方自愿离婚流程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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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双方自愿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并写入离婚协议,协商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相关条款经备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离婚后父母仍要履行抚养等义务。双方自愿离婚时,对于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先自行协商,协商内容涵盖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情况以及探视权行使方式等。且协商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出发,考虑子女年龄、意愿和父母抚养能力等。若协商不成,不能协议离婚,需向法院诉讼,由法院依据多方面因素判决抚养权。同时,协议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确认后,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在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05 16: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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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愿离婚时,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先由父母协商,将协商内容明确写进离婚协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消除,离婚后父母仍要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2.协商内容涵盖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及期限、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协商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子女年龄、意愿以及父母抚养能力和条件。
3.若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不能通过协议离婚,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据子女年龄、父母抚养条件等因素判决抚养权归属。
4.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里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需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确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父母协商时应保持理性冷静,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
2.若难以自行协商,可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协助。
3.提起离婚诉讼时,要充分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优势的材料。

2026-01-05 16: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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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自愿离婚时,两个子女的抚养问题先由父母协商,并把协商内容写进离婚协议。即便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变,离婚后父母仍要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责任。
2.协商内容涵盖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给多少及怎么给和给多久、探视权如何行使。协商要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孩子年龄、意愿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
3.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谈不拢,就不能协议离婚,得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结合孩子年龄、父母抚养条件等判决抚养权归属。
4.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里有关子女抚养的条款,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确认,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05 14:2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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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自愿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并写入离婚协议,这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离婚后依然存在,双方仍要履行抚养等义务。
(2)协商内容涵盖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期限、探视权行使方式等。协商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虑子女年龄、意愿和父母抚养能力等。
(3)若无法协商一致,不能协议离婚,需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年龄、父母抚养条件等判决抚养权。
(4)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确认后,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提醒:在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协议公平合理。若对法律规定把握不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2:5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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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自愿离婚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全面考虑子女需求,比如孩子的生活习惯、教育环境等因素,确保协商内容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二)在协议中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探视权行使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三)若无法协商一致,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明自身抚养能力等优势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5 12:22: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双方自愿离婚的流程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程序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可以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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