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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罪认定不包括什么

陈** 贵州-黔西南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5 06:52:14 476人阅读

借贷型诈骗罪认定不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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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款需求与还款意愿。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因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借款,会如实告知出借人用途,且有合理还款计划,比如依赖未来收入或经营收益还款。

(二)判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借款,比如编造虚假投资项目、紧急事项,或隐瞒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

(三)判断资金使用与还款态度。正常借贷借款人按约定使用资金,暂时无法还款时会主动协商。诈骗行为人则将资金用于挥霍、非法活动,或转移资金,拒绝沟通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6-01-05 12: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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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借贷不属于借贷型诈骗的认定范围。这类借贷中,借款人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借款时具备还款意愿,还会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具备潜在还款能力。比如因生活或经营需要借款时,会如实告知出借人用途,借款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还款,也会主动与出借人协商解决办法。

借贷型诈骗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比如编造虚假借款用途,拿到资金后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完全没有归还打算。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是否有欺骗行为,三是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这三点是划分正常借贷与借贷型诈骗的核心标准。

2026-01-05 10:2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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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不包含正常借贷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以及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型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具体情形之一,需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正常借贷行为中,借款人有真实的借款需求,借款时具备还款意愿,且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潜在还款能力,会如实告知出借人借款用途,借款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还款,也会与出借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而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拿到款项后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根本不打算归还。若遇到借贷相关的法律问题,无法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6-01-05 08: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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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不包含正常借贷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核心差异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欺骗行为以及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1.正常借贷行为中,借款人有真实的借款需求,比如因生活开支或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借款时会如实告知出借人资金用途,且具备明确的还款意愿和合理的还款计划,即使后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按时还款,也会主动与出借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2.借贷型诈骗行为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例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将所借款项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等,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也不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本质是利用借贷形式实施诈骗。

3.在实践中,区分二者需综合考量行为人借款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后续表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仅因借款人暂时无法还款就认定为借贷型诈骗,需结合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资金用途是否真实、是否有还款努力等因素全面判断。

2026-01-05 08: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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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需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要件。该目的表现为借款时即无归还意愿,或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借款,且款项到手后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等非约定用途,而非投入约定的生活所需或生产经营等合理场景。

(2)借贷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例如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如虚构投资项目、紧急医疗需求等,或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已有大额负债等情况,致使出借人基于错误认知出借资金。

(3)正常借贷行为不纳入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范围。正常借贷中,借款人有真实借款需求,借款用途合理且如实告知出借人,借款时具备还款意愿,并有相应的还款计划或能力。即便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还款,也会主动与出借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提醒:
出借人借款前应核实借款人的真实用途及还款能力,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发现借款人存在欺骗行为或逃避还款,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05 07:17:27 回复

一、认定为工伤的类型有哪些(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认定工伤的程序有哪些(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应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时限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您受到了事故伤害,应尽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然的话,将可能出现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再进行申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就无权受理申请了。(三)提交工伤认定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4、其他相关证明(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向用人单位注册的区、县劳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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