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立案总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总额为准。这一认定标准能客观反映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保证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现金类按实际骗取金额计算,因其价值明确直观,直接以实际骗取数额认定符合常理。
-实物类按案发时市场价格或评估机构评估价计算,能合理体现实物在特定时间的真实价值。
-有价证券类按票面金额及可变现利益综合认定,全面考量其经济价值。
-财产性利益如服务、债权等按实际可折算的货币价值计算,使这类非传统财物也能准确计入诈骗金额。
3.多次诈骗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累计计算总额,避免犯罪分子通过多次小额诈骗逃避法律制裁。
4.共同诈骗案件中各行为人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再区分主从犯量刑,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
5.诈骗未遂案件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虽不计入既遂金额但结合目标金额定罪处罚,打击严重诈骗预备行为。
6.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准确把握计算方法和认定标准。
-遇到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评估机构,确保金额认定准确。
-加强对诈骗案件的监督审查,防止出现认定错误。
1.诈骗立案总金额认定以实际骗取财物价值总额为准。现金按实际骗取金额算;实物按案发时市场价格或评估价计算;有价证券综合票面金额和可变现利益认定;财产性利益如服务、债权等按可折算的货币价值计算。
2.多次诈骗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要累计计算总额。在共同诈骗案里,各行为人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之后根据各自作用和情节区分主从犯量刑。
3.诈骗未遂案件,如果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虽不算入既遂金额,但要结合目标金额定罪处罚。
4.上述计算方法要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执行,保障金额认定客观准确。
法律分析:
(1)诈骗立案总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总额为准。不同类型财物计算方式有别,现金按实际骗取金额算,实物按案发时市场价格或评估价算,有价证券结合票面金额与可变现利益认定,财产性利益按可折算货币价值计算。
(2)多次诈骗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累计计算总额。在共同诈骗案件里,各行为人对共同诈骗总额负责,再依作用和情节区分主从犯量刑。
(3)诈骗未遂案件,若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虽不计入既遂金额,但结合目标金额定罪处罚,且整个计算过程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客观准确。
提醒:
在涉及诈骗案件时,财物价值计算需严格遵循司法解释。不同诈骗情形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各类财物计算方式,现金按实际骗取金额算,实物按案发时市场价或评估价算,有价证券结合票面金额和可变现利益认定,财产性利益按实际可折算货币价值算。
(二)多次诈骗未经处理要累计计算总额。
(三)共同诈骗案件中各行为人对总额担责,按作用和情节区分主从犯量刑。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严重情节,结合目标金额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计算诈骗金额需严格按照本解释等规定,确保客观准确。
结论:
诈骗立案总金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总额为准,不同类型财物有不同计算方法,多次诈骗未处理需累计,共同诈骗各行为人对总额担责,未遂案件结合目标金额定罪。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诈骗立案总金额认定标准明确。现金类直接按实际骗取金额算,实物类按案发时市场价格或评估价计算,有价证券类结合票面金额与可变现利益认定,财产性利益按可折算货币价值计算。多次诈骗未经处理累计计算总额,共同诈骗案件各行为人对总额负责,再区分主从犯量刑。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严重情节,虽不计入既遂金额,但结合目标金额定罪。严格遵循此标准能确保金额认定客观准确。若遇到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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