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涉众型合同诈骗本质属于合同诈骗罪,定罪需结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与涉众型犯罪特点综合认定。其构成需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数额较大财物。涉众型特征体现为被害人多且为不特定公众,常通过虚假投资、加盟合作等与公众签合同骗资。
2.定罪时,除满足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还需考量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人数及财产损失规模等。因涉众型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会从严把握。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力度,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数额。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涉众型合同诈骗的防范意识,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
2026-01-05 08:33:07 回复
咨询我
1.涉众型合同诈骗本质上属于合同诈骗,定罪标准要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涉众型犯罪的特点来综合认定。
2.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客观上在签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到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3.涉众型合同诈骗的特点是被害人数量多,大多是不特定的公众。比如,通过虚假投资项目、加盟合作等形式,和社会公众签合同来骗钱。
4.定罪时,不仅要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起点是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还要考虑行为是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以及被害人人数和财产损失规模等情况。
5.由于涉众型案件对社会危害更大,在认定数额和量刑时会更严格。
6.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关键,要综合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还逃跑等行为。
2026-01-05 07:28:2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涉众型合同诈骗本质是合同诈骗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2)涉众型特征在于被害人多为不特定公众,常见通过虚假投资项目、加盟合作等向社会公众签合同骗资金。
(3)定罪时,不仅要达到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标准(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还会考量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被害人人数和财产损失规模等。
(4)因涉众型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在数额认定和量刑情节上从严把握。
(5)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虚构主体、冒用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后逃匿等客观行为。
提醒:若涉及合同交易,要警惕对方是否有上述诈骗迹象,一旦怀疑遭遇涉众型合同诈骗,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05 05:51:48 回复
咨询我
(一)判断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否有虚构主体、冒用名义、提供虚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后逃匿等行为,以此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分析客观方面,确认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且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三)考量涉众特征,查看被害人是否为不特定公众,统计被害人数量和财产损失规模,判断行为是否面向不特定对象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6-01-05 05:28:1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涉众型合同诈骗定罪需结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与涉众型犯罪特点,除满足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虚构事实等要件,数额较大起点为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还需考量面向对象、被害人人数及财产损失规模等,且认定从严。
法律解析:
涉众型合同诈骗本质是合同诈骗罪,其定罪首先要满足合同诈骗罪基本要件,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在签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财且数额较大。涉众型特点是被害人多为不特定公众,像虚假投资、加盟合作等骗资。定罪时除达到数额标准,还需看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及考虑被害人数量和财产损失情况。因涉众型案件社会危害大,数额认定和量刑更严。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关键,要结合虚构主体、冒用名义等客观行为判断。若遇到涉众型合同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5 05:00: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