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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条件能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侯** 浙江-宁波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04 09:02:21 328人阅读

什么样的条件能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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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同住人认定一般要满足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三项条件。此外特殊情况如因结婚出生迁入户口并实际居住、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户口迁出但曾实际居住、未成年受配福利住房成年后未再享受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不过具体认定以征收单位或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为准。
2.对于涉及同住人认定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自己在公房居住、户口等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缴纳凭证、户口迁移记录等。遇到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得到保障。

2026-01-04 14: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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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公房同住人一般有这些条件。首先,得在被征收的公房处有常住户口。
2.要在被征收的房屋里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不过要是因为结婚、出生迁户口进来且实际居住的,就不受这个时间限制。
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条件差。这里说的其他住房,是指通过福利性质获得的,像单位分的公房、动迁安置房等。
4.因为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情况把户口迁出去了,但曾经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或者未成年时分配到福利住房,成年后没再享受过福利住房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5.具体能不能认定为同住人,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以征收单位或者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026-01-04 12: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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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常住户口是认定公房同住人的基础条件,这表明其与被征收公房存在户籍上的紧密联系。
(2)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是重要考量,不过结婚、出生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体现了认定规则的灵活性。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且这里的其他住房限定为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明确了对同住人住房情况的界定标准。
(4)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但曾实际居住,或未成年受配福利住房成年后未再享受的情况,也存在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性,充分考虑了各种特殊情形。

提醒:
公房同住人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1: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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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首先要确保在被征收公房处有常住户口。
(二)要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不过因结婚、出生迁入户口并实际居住的不受此限制。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的是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像单位分配的公房、动迁安置房等。
(四)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但曾实际居住的,或者未成年时受配福利住房但成年后未再享受的,也有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026-01-04 10:4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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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房同住人认定需满足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等条件,特定情况如因求学等户口迁出或未成年受配福利房成年后未再享受也可能被认定,最终以征收单位或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房同住人认定有明确条件。常住户口是基础,实际居住满一年体现对房屋的使用情况,但因结婚出生迁入户口并实际居住不受此一年限制。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是重要考量,这里的其他住房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对于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但曾实际居住的,以及未成年时受配福利住房成年后未再享受的人员,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不过,每个案件情况不同,最终认定权在征收单位或法院。如果您在公房同住人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4 10:34: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有住房同住人该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目前,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特殊情况除外”,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应当属于特殊情况。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在此需提醒您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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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22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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