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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取征地协议流程是什么

何* 辽宁-阜新 土地征收咨询 2026.01.04 07:00:41 398人阅读

离婚调取征地协议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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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调取征地协议,可先确认保存主体,签订主体可持相关材料直接申请,非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的,可在立案后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
法律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征地协议可能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征地协议一般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保存。若为协议签订主体,凭借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能直接向保存部门书面申请查阅复制。若不是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在离婚诉讼立案后,可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说明协议相关信息及与案件关联性,法院审查认为必要会出具调查令或直接派员调取。同时,调取时要遵守保存部门档案管理规定,保护第三方信息。若在离婚案件中遇到征地协议调取或其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04 13: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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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调取征地协议,关键在于明确申请主体和申请途径,且整个过程要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和保护第三方信息。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先确认征地协议保存主体,一般是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
-若为协议签订主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向保存部门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协议。
-若不是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在离婚诉讼立案后,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说明协议名称、保存单位及与共同财产分割的关联性。
-等待法院审查,若认为必要,法院会出具调查令或派员调取。
-调取时严格遵守保存部门档案管理规定,不泄露第三方信息。

2026-01-04 11:5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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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保存主体:离婚案件要调取征地协议,先得弄清楚协议由谁保存,一般是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
2.当事人为签订主体的情况:要是当事人自己就是征地协议的签订方,带上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直接向保存协议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就能要求查阅和复制协议文本。
3.当事人非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是协议签订方,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自己去调取,在离婚诉讼立案之后,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要说明需要调取的征地协议叫什么、保存在哪个单位,以及这份协议和案件里共同财产分割有啥关系。
4.法院审查与调取:法院审查申请后,觉得有必要的话,会开调查令或者直接派人去保存部门调取协议。
5.遵守规定与保密:调取协议时要遵守保存部门的档案管理规定,不能把协议里涉及第三方的信息泄露出去。

2026-01-04 10: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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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保存主体。离婚案件调取征地协议,要先确定协议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保存。
(2)不同主体调取方式不同。若当事人是协议签订主体,持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可直接向保存部门书面申请查阅复制。
(3)非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的处理办法。若当事人非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可在离婚诉讼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说明协议相关信息及与案件共同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法院审查认为必要,会出具调查令或派员调取。
(4)遵守规定。调取时要遵守保存部门档案管理规定,不可泄露第三方信息。

提醒:调取征地协议需按正规流程进行,若不清楚相关操作或遇到阻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9:0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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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保存主体:先明确征地协议由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保存。
(二)当事人为签订主体:持本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向保存部门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协议。
(三)当事人非签订主体或无法自行调取:在离婚诉讼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说明协议名称、保存单位及与共同财产分割的关联性,法院审查后认为必要会出具调查令或派员调取。
(四)遵守规定:调取时遵守保存部门档案管理规定,不泄露第三方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026-01-04 08:19: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1)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应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强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2)进行阶段。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3)结束阶段。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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