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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服可以重新起诉吗

郭** 天津-东丽区 办案流程咨询 2026.01.04 09:08:26 444人阅读

再审不服可以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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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需通过检察监督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法律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若法院已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就不得再次起诉。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案件审理终结。此时若当事人再以相同事实理由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若对再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这属于检察监督途径,并非重新起诉。所以,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只能通过法定的检察监督等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您在再审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4 13: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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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若法院已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就不得再次起诉。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方式,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案件即终结审理,此时当事人以相同事实理由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2.若对再审结果有异议,不能重新起诉,可通过法定途径如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来寻求救济,这属于检察监督途径,并非重新起诉。

2026-01-04 13:0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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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同一纠纷,当事人若对再审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不能再次起诉。
2.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如果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法院已经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生效裁判,那就不能再次起诉。
3.再审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方式。再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案件就已审结。要是当事人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4.若对再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不过这不属于重新起诉,而是一种检察监督途径。
5.总之,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只能通过检察监督等法定途径来寻求解决办法。

2026-01-04 11:5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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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不能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这是因为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在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后,就不能再次起诉。
(2)再审程序本身是对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途径,再审判决、裁定作出后,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审理。若当事人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3)若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不过这并非重新起诉,而是属于检察监督途径。

提醒:再审不服不能重新起诉,若对再审结果不满,可通过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来寻求救济,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6-01-04 11:1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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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重新起诉同一纠纷,应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二)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原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等情况。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检察院提出申请,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26-01-04 09:52:5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二审依照二审程序或上级依照再审程序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一审一般重新立案和审理。由此遇到许多问题,如重审案件与原审案件是否为同一案件,重审是否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范围和内容、原告是否可以变更诉请、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法官是否需要重新质证。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明确案件重审程序的性质,是新的一审程序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换言之,重审案件是所有原一审程序重新来一遍,还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笔者支持重审程序是原一审程序的补充这一观点。理由有两点:第一,诉讼程序和审理程序不是同一概念。当事人到,诉讼程序便开始。而审理程序一般从指定案件举证时限开始。由是观之,案件重审只是一审审理程序重新开始,并不等于所有一审诉讼程序重新再来。第二,一般说来,案件重审是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但是,无论是根据诚信原则还是考虑到诉讼资源合理配置,简单地将案件重审理解为其导致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此前所为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失去效力,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应在例外情况下承认原审当事人或原审法官从事的诉讼行为在重审中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回重审案件有其特殊性,即使是重新立案和审理,但仍为同一案件(正因如此,审判实务中为区分新受理案件,不是另立新案号,而是立重字号),案件重审只对一审审理程序的重复,并不改变原案性质。据上,可以明确重审案件时遇到的如下四个程序问题:其一,确定重审范围和内容方面,重审案件仍应以原审的诉请和答辩为基础,且应以上诉人上诉请求和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的需重新审查的问题作为内容,其他问题不在重审范围之内。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审理的问题和没有合理理由未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重审程序一般不予接受和审理。其二,变更诉请方面,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在重审中变更诉请。即使准许变更诉请,一般也是准许原审原告减少诉请,不可以增加诉请,除非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增加诉请。但增加的诉请必须与原诉请性质相同,且对增加的诉请应当与原诉请合并审理。新增的诉请应当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其三,追加当事人方面,除因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发回重审的以外,不得追加当事人。其四,质证和自认方面,对原审及二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在重审中无需再行质证。依照“禁反言”的原则,已经在原审中自认的事实和放弃的权利,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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