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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分阶段抚养规定具体有哪些

杨* 陕西-汉中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4 07:09:23 340人阅读

子女分阶段抚养规定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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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不满两周岁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可由父亲抚养。
(二)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就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三)已满八周岁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抚养费。
(五)若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4 09:5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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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抚养分阶段有不同规定,不满两周岁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有特殊情况除外;已满两周岁由法院按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尊重其意愿。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抚养费,抚养方有不当情形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对子女抚养作出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通常由母亲抚养,这考虑到幼儿对母亲的生理和情感依赖,但母亲若有不宜抚养的情况则除外。已满两周岁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双方具体情况,从孩子成长环境、经济条件等多方面考量,以保障孩子能在最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要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抚养费涵盖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方负担部分或全部,这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若抚养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等情况,为了孩子的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若在子女抚养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04 09: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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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分阶段规定明确,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特定不宜抚养情形除外;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义务,不直接抚养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若抚养方出现不利情况另一方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父母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身在子女抚养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协商和处理抚养问题时以子女利益为重。
-法院在审理抚养纠纷案件时,应全面调查双方情况,严格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若发现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形,另一方可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请求变更抚养权。

2026-01-04 07: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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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按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孩子不满两周岁时,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不过要是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孩子不宜和她一起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又要求孩子跟自己生活,这种情况就除外。
2.孩子已满两周岁,父母要是就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归属。
3.孩子已满八周岁,决定抚养权时要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
4.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抚养费涵盖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5.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026-01-04 07: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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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分阶段有不同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特定不适宜抚养情形的除外,如患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
(2)已满两周岁子女,父母就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直接抚养方要负担部分或全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内的抚养费。
(5)若抚养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提醒: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全面考虑子女利益。若遇到复杂情况,因每个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7:22:19 回复

【法律意见】离婚诉讼代理词参考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意见】离婚诉讼代理词参考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王某与被告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在结婚后的10月向市人民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4月向人民撤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告王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10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要求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提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再次,被告结婚后,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也亲眼目睹了母亲被打伤的惨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自己的生活过的非常奢侈,却没有给过自己的女儿百般呵护。被告的种种劣迹不仅给原告的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严重地伤害了女儿那颗幼小的心灵,严重地破坏了作为父亲应有的伟大的形象。被告这样的父亲,难道会照顾好自己的女儿吗?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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