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特定情形下会消灭,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担责。这些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一般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在面对一般保证时,若出现上述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人需清楚自身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情形,若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要谨慎考虑法律后果。
-相关各方可在保证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减少后续纠纷。
1.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当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执行时,先诉抗辩权消灭。
2.要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会消灭。
3.若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先诉抗辩权同样消灭。
4.当一般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时,该权利消灭。
在上述这些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不能再以债权人没有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仍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会使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所以此时先诉抗辩权消灭。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再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现实,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这种情况下若一般保证人仍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平,先诉抗辩权消灭。
(4)一般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明确放弃该权利后,便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一般保证人需谨慎对待先诉抗辩权的放弃,债权人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必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若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债权人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一般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就不能再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结论: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一般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这几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不能再以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重要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会消灭。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已无实际意义;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已面临重大危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也说明依靠债务人偿债存在困难;而一般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在这些情形下,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不得再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遇到类似保证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1、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终结时,其享有的顺序利益自然归于消灭。2、法律上以一定事由的出现而限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从而提前消灭保证人本可享有的顺序利益的情形。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这两种情形分别称为一般事由与特别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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