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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居住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刘* 黑龙江-齐齐哈尔 同居咨询 2026.01.03 10:39:05 317人阅读

认定共同居住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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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是否有系争房屋常住户口,这是基础条件,要查看户口本等相关户籍证明文件。
(二)核实是否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连续满一年以上,可通过邻居证言、水电煤缴费记录等证明;若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法定事由暂时迁出,需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三)核查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可到相关住房管理部门查询住房信息。
(四)结合当地规范性文件及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如未成年人随父母居住且户籍在册可视为共同居住人;仅因婚姻关系迁入户籍未实际居住一般不认定。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026-01-03 1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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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有系争房屋常住户口、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法定事由暂时迁出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等条件,实践中要结合当地文件和个案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常住户口是基础条件,表明与系争房屋有户籍关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体现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过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特殊法定事由暂时迁出不影响认定。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进一步限定了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是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情况有不同认定,如未成年人随父母居住且户籍在册可认定,仅因婚姻迁入户籍未实际居住则一般不认定。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需结合当地规范性文件及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遇到共同居住人认定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3 13:4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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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共同居住人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系争房屋的常住户口;二是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连续满一年以上,不过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法定事由暂时迁出的情况除外;三是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
2.实践中认定共同居住人不能仅依据上述条件,还需结合当地规范性文件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比如未成年人随父母在系争房屋居住且户籍在册的,可视为共同居住人;而仅因婚姻关系迁入户籍但未实际居住的,通常不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3.解决措施和建议:在进行共同居住人认定时,相关人员应全面收集能证明自己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如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2026-01-03 13:2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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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共同居住人一般有这些条件。首先,得有系争房屋的常住户口。
2.要在系争房屋里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不过因为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法定原因暂时把户口迁出的情况不算。
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条件不好。这里说的其他住房,是指通过福利方式获得的住房,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等。
4.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未成年人跟着父母住在系争房屋,并且户口也在这儿,就可以看作是共同居住人;要是只是因为结婚把户口迁进来,但没有实际居住,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2026-01-03 12:2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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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共同居住人有三个核心条件。常住户口是基本前提,意味着其户籍落在系争房屋处。
(2)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是重要考量,不过因求学、服兵役、服刑等法定情况暂时迁出不影响认定。
(3)本市住房情况也很关键,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才符合要求,这里的其他住房指通过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
(4)实践认定要结合当地规定和具体案件。未成年人随父母居住且户籍在册可认定,仅因婚姻迁入户籍未实际居住通常不认定。

提醒:共同居住人认定复杂,各地规定有别,不同案情认定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12:08: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1)如果所欠下的债务原因是为了同居的两个人生活当中或者生产当中所需要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当中有指出,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两个人的生活需求也就是为了保护两个人生活当中的共同利益而去借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借钱的目的是为了让两个人更好的进行同居的生活,这样子的情况下所借的钱形成了债务是属于同居的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两个人在借钱的时候,不管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两个人的名义,如果满足上面的说法都是形成同居共同债务的。(2)相反的,如果是同居的两个人在进行同居生活之前已经借钱形成了债务,并且所形成的债务对于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帮助的,也就认定为这个债务和同居生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形成的债务是借钱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可以认为是同居共同债务。而在两个人已经进行同居之后,同居两个人的其中一方去借钱所欠下的债务和同居的两个人的同居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样子借钱所欠下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由借钱方个人承担偿还。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同居的两个人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彼此之间共同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也会归为同居共同债务,但是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抚养各自的子女,这样子的债务并不能归为同居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所以要进行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同居的生活生产,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不可以认定为同居共同债务的。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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