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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否续租

贾** 黑龙江-伊春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9.15 03:02:17 343人阅读

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否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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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
(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2020-09-15 03:03:17 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生,我们母女二人的生活从此失去了依靠。可偏偏就在这时房主程某提出要求,让我们母女二人搬出该租住的房屋,理由是合同是我丈夫何某和他签订的,现在我丈夫既然不在了,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下去。我越想越不明白,虽然我丈夫去世了,但租期明明是3年,现在不到期我们就得搬走吗请问:我丈夫在租期内死亡后,我和女儿是否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专线解答叶女士,对于您的不幸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您丈夫何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据您所说,您丈夫何某与房主程某签订的是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租赁期未满,该租赁合同关系还继续存在。在这一关系中,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程某所有。既然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因而该承租的房屋不能划入何某的遗产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是说您和您的女儿就不能再继续居住了。鉴于目前房屋租赁的复杂情况,为了维护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11条明确规定,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宅房屋。因此,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在租期内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楚。如果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失效。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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