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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否续租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三)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能不能续租(一)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1、只要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契约具有稳定性,并非依法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即便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幸去世,但是只要租赁合同尚未届满,承租人去世不是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不可否认,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其租赁房屋的目的应当并非是为了只提供给自己使用,也应当包括其被扶养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或朋友,虽然其已经去世,但是不能违背其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合同的目的,将合同履行至履行期限届满,由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2、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4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廉租住房也是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以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去世,其他人仍有权按照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使用,除非使用人有上述行为。如果租赁合同到期现使用人可以根据条件申请续租。如有帮助请采纳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叶,几年前随丈夫何某一起来北京打工。2004年女儿出世后,我们就在市郊租了一间房子,并与房主程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程某将其所拥有的一间房子租给我丈夫何某,租期3年,每月租金300元,按季交付。2006年,丈夫不幸在一次工作事故中丧生,我们母女二人的生活从此失去了依靠。可偏偏就在这时房主程某提出要求,让我们母女二人搬出该租住的房屋,理由是合同是我丈夫何某和他签订的,现在我丈夫既然不在了,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下去。我越想越不明白,虽然我丈夫去世了,但租期明明是3年,现在不到期我们就得搬走吗请问:我丈夫在租期内死亡后,我和女儿是否还可以继续租住该房屋专线解答叶女士,对于您的不幸遭遇我们深表同情。您丈夫何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据您所说,您丈夫何某与房主程某签订的是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租赁期未满,该租赁合同关系还继续存在。在这一关系中,承租人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程某所有。既然承租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因而该承租的房屋不能划入何某的遗产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是说您和您的女儿就不能再继续居住了。鉴于目前房屋租赁的复杂情况,为了维护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11条明确规定,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住宅房屋。因此,您和您的女儿则仍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住。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在租期内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能否继续租住该房屋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清楚。如果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失效。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专业解答公有住房租赁实体变更的法定时间准则并不是固定的。这个变更时长会受到政府部门效率、申请材料完整度和审核流程复杂度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准确,一般来说几个月就能完成变更。但要是材料不全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变更周期就可能变长。
专业解答公有住宅租赁者去世后,拆迁赔偿标准不固定,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住宅面积、地理位置和当地拆迁政策等。赔偿内容通常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金额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专业解答公房承租人与外甥户籍同列是否合法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被认可的。房屋的同住人享有对该房屋长期居住和使用的绝对权力,任何第三方都无权进行干预。除了有居住权之外,如果房屋需要进行拆迁时,同住人和租户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能够共享拆迁所带来的利益。当租户与同住人达成共识、租户将户籍迁移出该地区、或者租户不幸去世时,同住人便有机会接替租户成为新的承租人。
专业解答在签署拆迁赔偿协定之后如若发现其补偿项目并不合乎道德规范,则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可以优先选择以协商方式来加以解决。倘若此种方式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亦可采用向政府管理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值得留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仅需在了解或者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便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专业解答(一)对于公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金,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之间的分配通常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即每人均分配到相等的份额。然而,如若公有住房承租人在领取了拆迁补偿金之后离世,该笔补偿金便可视为其个人遗产,并根据遗嘱法规则或法定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平均分享这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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