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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怎么分\\\\\\\?

ask****947 湖南-株洲 同居咨询 2026.01.06 05:47:17 318人阅读

同居关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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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芙蓉律师事务所,稍后联系你

2026-01-06 13:5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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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可分割的财产范围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共有如果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等确定份额分割;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而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仍属于其个人所有,不作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
  有协议的情况  
如果同居双方在生前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那么在一方死亡后,就应当按照该协议来分割相关财产。
  没有协议的情况  
      先确定共有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需要先确定哪些属于双方共有。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如果是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为共有财产,可能要考虑出资的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购房的出资等。
      分割共有财产  :在确定共有财产后,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剩余财产的继承  :对于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死亡一方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不具有配偶身份,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比如在同居期间,一方因患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主要依靠死亡一方扶养,在死亡一方去世后,该方可以要求适当分得遗产。
        -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果同居的另一方在生活上对死亡一方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和扶养,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例如,甲和乙同居多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甲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时,首先要确定该房屋属于甲和乙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对于甲的其他个人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乙在同居期间对甲照顾较多,乙也可以要求适当分得甲的遗产。

2026-01-06 11:1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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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

2026-01-06 10: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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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一般原则

2026-01-06 08:1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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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分析案情针对性解答

2026-01-06 07: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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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能法定继承其财产。若有共同购置财产,先区分出各自份额,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按其遗嘱分配,没遗嘱则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若另一方对死亡方扶养较多,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诉讼途径解决。

2026-01-06 06: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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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需要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摒弃了以往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抚养丧失说,而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并规定20年的固定赔偿年限。因此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赔偿,界定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第二,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第三,需要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第四,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参照死者生前的即得收入进行分配,即得收入与将来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夫妻婚姻关系有可能存在变数,即离婚。如果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份额。如果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平。

一、法院一般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三、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的情况(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四、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方法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上就是关于“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吗”相关问题的介绍,上文有提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专业人士在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问题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学背景知识,所以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而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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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13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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