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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肇事逃逸后家属拒赔该怎么办

王* 重庆-巴南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3 08:57:09 408人阅读

未成年人肇事逃逸家属拒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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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肇事逃逸致他人损害,监护人需依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固定证据,获取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肇事逃逸及责任,收集自身损失证据如医疗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明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监护人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其财产。
-即便肇事逃逸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应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2026-01-03 11: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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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肇事逃逸致他人受损,按民法典,由其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可维权。
2.先固定证据,如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未成年人肇事逃逸及责任;还要收集自身损失证据,像医疗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3.确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4.受害人可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赔偿。
5.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监护人不履行赔偿,受害人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其财产实现债权。
6.肇事逃逸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主张,受害人应及时走法律程序维权。

2026-01-03 11:2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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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成年人肇事逃逸致他人损害,依民法典,监护人要担侵权责任。若家属拒绝赔偿,受害人维权有明确步骤。
(2)证据固定是关键,要获取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证明肇事逃逸事实与责任划分,同时收集自身损失证据,如医疗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
(3)明确法定监护人,一般为未成年人的父母。
(4)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赔偿。
(5)若法院判决后监护人仍不履行,受害人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财产实现债权。此外,肇事逃逸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不影响民事赔偿主张。

提醒:
受害人维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6-01-03 10:3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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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证据:获取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未成年人肇事逃逸及责任划分;收集自身损失证据,像医疗费用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
(二)明确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
(三)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申请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监护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其财产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6-01-03 10:08: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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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成年人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担责;家属拒绝赔偿,受害人可收集证据起诉维权,判决后监护人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肇事逃逸致他人损害,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家属拒绝赔偿,受害人可按法定流程维权。第一步,固定证据,像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证明肇事逃逸及责任,医疗费用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能证明自身损失。第二步,明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第三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监护人列为被告索赔。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监护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其财产。即便肇事逃逸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9:08:57 回复

这里主要涉及新法旧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旧法,这些属于交强险拒赔的范围,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限度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可以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新法是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度内要先行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交通肇事逃逸,旧法中不属于交强险拒赔的情形,新法中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限度内赔偿,不追偿;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和事后向侵权人追偿。旧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                                                      2012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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