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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把车取回

陈** 上海-虹口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3 06:26:29 466人阅读

签完事故认定书多久可以把车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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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存在其他法定扣留情形时,持事故认定书及时联系扣留车辆的交警部门办理取车手续。
(二)认定书送达后,尽快前往交警部门提交相关手续取回车辆。
(三)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按法院保全程序提供担保或处理保全事宜后取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026-01-03 09:3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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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完事故认定书,若车辆因事故处理被扣留且无其他法定扣留情形,可持认定书联系交警部门取车;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需按法院程序处理后取车。
法律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事故认定书通常依据检验鉴定结果作出,认定书送达意味着检验鉴定完成,交警部门具备放车条件。当事人签收事故认定书后,尽快前往交警部门提交手续,一般数日内可完成取车。不过,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就需按法院保全程序提供担保或处理保全事宜。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解决问题。

2026-01-03 08:4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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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完事故认定书后,若车辆因事故处理被扣留且无其他法定扣留情形,当事人可凭借事故认定书尽快联系交警部门办理取车手续。依据规定,交警部门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由于事故认定书以检验鉴定结果为依据,送达认定书意味着检验鉴定完成,此时交警部门应具备放车条件。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签收事故认定书后,尽快前往交警部门提交相关手续,争取在认定书出具数日内完成取车。
-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需按法院保全程序提供担保或处理保全事宜后再取车。

2026-01-03 08:1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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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完事故认定书后,若车辆仅因事故处理被交管部门扣留,且无其他法定扣留情况,当事人可凭事故认定书尽快联系扣车的交警部门办取车手续。
2.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管部门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车。事故认定书通常依据检验鉴定结果作出,所以认定书送达意味着检验鉴定完成,交警部门具备放车条件。
3.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签收事故认定书后,要尽快去交警部门提交手续取车,一般认定书出具数日内就能完成取车流程。
4.若对方对车辆申请了财产保全,当事人需按法院保全程序提供担保或处理好保全事宜后才可取车。

2026-01-03 06:5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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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完事故认定书,若车辆被扣留且无其他法定扣留情形,当事人可凭借事故认定书联系交警部门办取车手续。
(2)依据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应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取车。由于事故认定书以检验鉴定结果为依据,认定书送达意味着检验鉴定完成,交警应具备放车条件。
(3)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签收认定书后,尽快去交警部门提交手续取车,通常数日内可完成取车流程。
(4)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需按法院保全程序提供担保或处理保全事宜后才能取车。

提醒:签完事故认定书取车时,要注意及时跟进流程。若遇对方申请财产保全,应按规定处理,避免取车受阻,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03 06:57: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采取的是“全”或“无”归责原则一旦鉴定为事故,则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中不区分责任的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的现实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便不存在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无法避免,因医疗过失的存在,一旦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医院将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而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医疗事故,则会招致患者方强烈的不满。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者“无”归责的原则。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三、在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方经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那么患者的损害后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医院求医,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很难说与其自身疾病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要在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困难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中,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案例可以说寥寥无几。根据权威统计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有8例,认定为完全责任的比例约为3%,其中有四例是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也就是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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