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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货损赔偿多少

朱** 新疆-阿勒泰 运输损害咨询 2026.01.02 23:02:16 392人阅读

运输途中货损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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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运输途中货损赔偿金额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合同约定、货物价值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一般要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责,但有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等情况可免责。赔偿数额方面,先看运输合同约定;无约定或不明且协商不成,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算;若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依其规定。若约定了保价运输,通常按保价条款定赔偿额,不过格式条款里不合理的保价限制可能无效。在实际遇到运输货损赔偿问题时,情况往往复杂。若想明确自己在货损赔偿中的权益和应得赔偿金额,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3 05: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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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途中货损赔偿金额要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承运人一般需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责,不过存在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等情形可免责。
2.赔偿数额确定方式如下:
-有运输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协商无果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或限额另有规定的,遵循相关规定。
-若约定保价运输,通常按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但不合理的保价限制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3.解决措施与建议:
-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前,应详细约定货损赔偿条款,明确赔偿计算方式。
-对于贵重货物,建议选择保价运输,但要注意审查保价条款的合理性。
-发生货损后,双方应及时收集货物价值、运输情况等相关证据,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2026-01-03 03:1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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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途中货损赔偿金额要依具体情况定。民法典规定,正常情况下,承运人要对运输中货物的损坏、丢失负责赔偿。不过要是遇到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导致的合理损耗,或者是托运人、收货人有过错等情况,承运人可免责。
2.赔偿数额先看运输合同的约定,按约定来执行。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又没法通过协商确定的,就按照货物交付时或者应当交付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3.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限额有其他规定,那就按照这些规定来。
4.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约定了保价运输,一般按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但要是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里面有不合理的保价限制,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5.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货物价值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026-01-03 01:1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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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运输途中货损,一般情况下承运人需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担责,但存在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等免责情形。
(2)赔偿数额确定有先后顺序。先看运输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协商不成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或限额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对于保价运输,通常按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不过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保价限制可能无效。

提醒:运输双方应明确合同约定,托运人或收货人遇到货损时,要结合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案情不同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1:0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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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货损是否在免责情形内,如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若存在则承运人无需担责。
(二)查看运输合同对赔偿数额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协商无果,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四)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法或限额另有规定,遵循其规定。
(五)若约定保价运输,按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但要留意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保价限制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3 00:36: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谁来承担责任问题解答如下,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谁来承担责任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判断保价条款是否有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缔约双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加以规制。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则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因此应从严认定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涉力量大致相当,对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宽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也无一方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2、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较大的风险,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通常相差甚远,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运输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保价条款,目的在于督促托运人及时准确地申报货物价值,以实现双方在风险分担上的公平。这种做法已经成为货物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绝大多数国家货物运输法律及国际运输多边条约都对此有规定。比如我国已经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我国法律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货运合同专门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对赔偿限额进行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条文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限额。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约定并非显失公平的条款。3、格式条款之订立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首先,本案运输协议第二条未有通过欺诈、胁迫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其次,该条款并未规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可以免责,故而其亦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再次,运输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价关系,即托运人给付保价费用并声明货物价值,如在运输过程中产生货损的情况,承运人按照声明价格进行赔偿。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运人承担少于托运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然其一方面并未完全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承运人仍需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另一方面,该条款也免除了托运人对于货物价值的证明责任:如若发生货损,托运人能迅速按照声明价格计算损失并要求承运人赔偿,故对双方而言,该格式条款系双赢之规定。4、是否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判断合理方式,可以综合考虑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序、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注意的程度这五个因素[3]。“合理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将格式条款印在运单正面醒目的位置,在条款下方设有签字栏,原告完全可以在填写运单的过程中注意到该条款,并且在审理中也了解到,被告向原告讲解了报价条款的内容,故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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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4 44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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