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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能否要求调解

张** 新疆-哈密 离婚咨询 2026.01.02 14:37:06 359人阅读

离婚诉讼中被告能否要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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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中被告有权要求调解,法院应准许并依法组织。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这是法定必经程序。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请求法院组织调解的合法权利。调解要遵循自愿与合法原则,当被告提出调解请求,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围绕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争议事项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有同等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及时判决。所以被告要求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或对调解程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23: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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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要求调解,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被告提出调解请求,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与双方意愿,针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争议事项组织调解。
-若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及时出具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若调解不成,法院需及时作出判决。

2026-01-02 21:2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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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诉讼里,被告有要求调解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必不可少的程序。
2.被告作为诉讼的一方,按法律规定能请求法院组织调解。调解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3.要是被告提出调解请求,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让双方就离不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有争议的事情进行调解。
4.如果调解时双方达成了一致,法院会出调解书,它和判决书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要是调解没成功,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
5.所以,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准许并依法组织调解。

2026-01-02 19:3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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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诉讼里,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和平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与纠纷,尽量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2)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拥有要求调解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保障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3)法院在面对被告的调解请求时,要依据自愿与合法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意愿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内容涵盖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争议事项。
(4)若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效力相同,能有效解决双方纠纷;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及时判决。

提醒:
被告要求调解虽合法,但调解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在调解过程中要谨慎考虑自身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8:0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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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若想要求调解,可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向法院提出请求,清晰表达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离婚相关争议的意愿。
(二)提出调解请求时,应准备好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初步想法和方案,以便在调解中能更高效地进行沟通协商。
(三)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循自愿与合法原则,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被强迫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表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被告提出调解请求且符合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应依法组织调解。

2026-01-02 16:29:50 回复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由人民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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