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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涉财产律师费由谁负担

巩** 山东-德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2 16:56:19 302人阅读

离婚案涉财产律师费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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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我国法律一般不强制要求对方承担该费用。

(二)若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离婚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或特定一方承担,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三)少数情况下,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等因素,判决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的律师费,但这种情况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并非普遍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02 22: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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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时,聘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另一方支付这笔费用。

若双方曾在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离婚纠纷发生时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约定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少数情况下,部分地区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基于公平原则或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判决婚姻中的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的律师费,但这类判决并不常见,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2026-01-02 21: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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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或存在特殊案情法院判决对方承担。
法律解析:我国法律一般不强制规定离婚案件中对方需承担律师费。若双方事先在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发生离婚纠纷时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且符合约定条件,则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此外,部分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等因素,判决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的律师费,但这种情况较少且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一般而言,若无特殊约定或情形,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需自行承担律师费。如果对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律师费承担问题存在疑问,或想了解如何通过协议约定相关内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引。

2026-01-02 20: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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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我国法律未强制规定由对方支付该费用,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由另一方负担。

1.若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离婚纠纷发生时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且约定内容合法有效,那么在满足约定条件时,法院会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的主张。

2.部分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依据公平原则或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决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的律师费。不过这种情形较为少见,需要无过错方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过错方的行为与离婚纠纷存在直接关联。

3.为减少律师费负担方面的争议,建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离婚纠纷中律师费的承担方式。若未进行约定,聘请律师的一方应提前做好自行承担费用的准备,同时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若符合法院酌情判决的条件,可向法院提出合理的律师费承担诉求。

2026-01-02 20:1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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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时,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负担。我国法律未强制规定由对方承担律师费,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

(2)若双方在婚内财产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离婚纠纷发生时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

(3)部分地区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基于公平原则或保护弱势群体的因素,判决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合理的律师费,但此类情况较少,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提醒:
若希望离婚时对方承担自己的律师费,建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不同案情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8:54:05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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