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构成该罪的情形。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处理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明确认知,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2)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指行为人直接了解到财物的犯罪来源;应当知道则是基于客观情形和一般认知水平,行为人能够推断出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物品。
(3)若行为人确实缺乏主观故意,比如在正常交易中基于合理信赖对方提供的合法手续而收购物品,事后发现为赃物的,因不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不构成此罪。
提醒:
日常交易时需仔细核实财物来源及相关凭证,避免因疏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而触犯法律;若不慎涉及可疑财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构成该罪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这里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确切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应当知道,即根据客观情况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能推断出所处理的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比如在正常交易中基于合理信赖收购物品,之后发现是赃物,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并非过失犯罪。
该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涉财物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这里的明知包括清楚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若在正常交易中因合理信赖购入物品后发现是赃物,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此罪。
结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需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
法律解析:
该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的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切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二是应当知道,即根据客观情况和常理推断行为人能够意识到物品来源非法。若行为人在正常交易中因合理信赖交易对象,比如基于对方提供的合法凭证或正常市场价格收购物品,事后发现是赃物,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如果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和法律风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是成立该罪的必要条件。
1.明确主观明知的认定范围。该罪中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确切知道所处理的物品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根据客观情况应当知道该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比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对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2.区分无故意的免责情形。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比如在正常交易中基于合理信赖收购物品,事后发现物品为赃物的,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该罪。
3.加强日常交易的风险防控。为避免无意中触犯该罪,在进行物品收购、代为销售等活动时,应主动核实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要求对方出具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对于价格异常低廉或来源不明的物品,要提高警惕,避免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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