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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标准是什么

骆** 湖南-湘西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6.01.02 09:00:55 457人阅读

判定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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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方面,要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看是否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或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或是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方面,要考察行为是否既侵犯了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三)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公款还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否是非法取得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
(四)客观方面,查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存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6-01-02 13: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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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判定挪用公款罪需符合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
从主体上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损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又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上,行为人需故意为之,目的是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挪用公款的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2 13: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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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的判定需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考量。主体上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涉及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关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明知公款却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获取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客观方面体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对于判定挪用公款罪,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犯罪主体身份的审查,明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强化对犯罪行为客观表现的调查取证,严格区分正常资金使用与挪用公款行为;同时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结合其行为动机、目的等综合判断。社会层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2026-01-02 13:0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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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含在国家机关做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2.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既损害了国家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主观方面:犯罪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明知道是公款,还故意拿去用。目的是非法获取公款的使用权,而不是永远占有这笔钱。
4.客观方面:犯罪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比如拿去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做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都没还。

2026-01-02 12:1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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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要件方面,挪用公款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2)客体要件上,该罪侵犯复杂客体,既损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又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还故意挪作他用,目的是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
(4)客观要件体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挪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等行为。

提醒: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避免触碰挪用公款红线。若涉及相关疑问,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6-01-02 10:32: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四要素?问题解答如下,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您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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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24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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