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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交警责任认定书就算结案了么

黄* 新疆-和田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2 07:48:30 305人阅读

签交警责任认定书就算结案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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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事故仅涉及财产损失且双方对责任无异议,应尽快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样可完成结案。
(二)若存在人身损害或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争议,直至争议解决才算结案。
(三)要明确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责任划分效力需经后续民事程序确认,不能因签署认定书就认为事故处理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6-01-02 12: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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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等于结案,结案需结合事故后续处理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责任划分文书,属于证据范畴,仅用于解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若事故仅涉及财产损失,双方对责任无异议且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完毕,可视为结案。但如果存在人身损害或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即使签署了认定书,仍需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争议,此时并未结案。而且,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责任划分效力需经后续民事程序确认,不能直接等同于事故处理终结。如果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10: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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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意味着结案。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责任划分文书,属于证据,仅用于解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2.结案情况需根据事故后续处理判断。若事故仅涉及财产损失,双方对责任无异议且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完毕,可视为结案;若存在人身损害或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即便签署认定书,仍需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争议,此时未结案。
3.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责任划分效力需经后续民事程序确认,不能直接等同于事故处理终结。

解决措施和建议:
1.事故双方在签署认定书后,应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尽量达成一致并履行。
2.若存在争议,可及时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3.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以合法途径处理赔偿问题。

2026-01-02 10:1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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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了交警给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代表事故就结束了。这个认定书是交警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还有相关检验鉴定结果做出的责任划分文件,它只是一种证据,作用就是确定事故责任。
2.事故有没有结案,要结合后续处理情况来判断。要是事故只涉及财产损失,双方对责任没意见,还就赔偿达成一致并且完成了赔偿,那就算结案了。
3.要是有人受伤,或者双方在赔偿上谈不拢,就算签了认定书,也得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打官司等办法解决赔偿问题,这种情况就不算结案。
4.认定书没有强制执行力,责任划分的效力要经过后续民事程序来确认,不能直接说事故处理完了。

2026-01-02 10:1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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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用于划分事故责任,签了它并不意味着结案。
(2)结案情况要依据事故后续处理来判断。若事故仅涉及财产损失,双方对责任无异议且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可算结案。
(3)若有人身损害或双方赔偿未达成一致,即便签了认定书,还需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争议,此时未结案。
(4)认定书不具强制执行力,其责任划分效力需经后续民事程序确认,不能直接当作事故处理终结。

提醒:事故处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真正结案,若涉及赔偿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2 08:31: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欲让公安机关淡化甚至退出对事故责任确定方面的涉及,但却又不得不做如此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4、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依据事故的种类分别出具两份名称不同的认定书: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与格式有些不同。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并根据两种程序的不同特点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不能对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只写明为“事故认定书”,以免引起误解。难道依据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人民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致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机动车方就应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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