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属于书证范畴。书证指通过自身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载体。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出具的书面文件,用文字记录了案件审理经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最终裁判结果等关键信息。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在后续其他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判决书主文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举证证明,法院可直接采信。但存在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该事实的情况除外。
结论:
生效民事判决书属于书证,在后续诉讼中对其主文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则除外。
法律解析:
书证是以记载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物品。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作出的书面决定,通过文字记载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等内容,符合书证的特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在后续其他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其主文认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证明,法院可直接采信。但该效力并非绝对,若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则不适用预决效力。如果对民事判决书的证据效力或后续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有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民事判决书属于书证,其通过文字记载的内容与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认定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具有预决效力,但存在相反证据时可被推翻。
1.民事判决书符合书证的核心特征。书证是以记载内容和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物品,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作出的书面决定,以文字形式完整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这些内容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因此属于书证范畴。
2.生效民事判决书具有预决效力。在后续其他诉讼中,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认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证明,法院可直接采信该部分事实,这是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与诉讼效率。但如果有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法院则需对相关事实重新进行审查,不再直接采用原判决认定的内容。
法律分析:
(1)民事判决书属于书证。书证是通过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物品,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的书面文书,以文字记录案件审理过程、事实认定结果、法律适用依据及最终裁判结论等内容,完全符合书证的定义与特征。
(2)生效民事判决书具有事实预决效力。在后续其他诉讼中,生效判决书主文认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再举证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可直接采信该事实。但该效力存在例外情形,若当事人能提供足以推翻判决书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法院需对相反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采纳新的事实主张。
提醒:
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利用生效民事判决书主张事实时,需确认判决书已生效;若对方提出相反证据试图推翻判决书认定事实,应及时收集反驳证据提交法院,以保障自身权益。
(一)在后续诉讼中使用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事实时,需先确认判决书已生效。可通过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判决书尾部的生效说明来核实效力状态。
(二)若对方提出相反证据试图推翻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及时收集与判决书认定事实一致的其他证据材料,比如相关书证、物证等,以反驳对方证据。
(三)提交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时,需提供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确保证据形式符合要求,避免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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