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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李* 山西-临汾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01 14:49:42 347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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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时一般有效;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明且起诉前仍未取得,合同无效;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基本条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商品房买卖合同也遵循此规则。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有重要影响,若开发商无此证明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就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商品房买卖中遇到合同效力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19: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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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即有效。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明且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购房者签约前应查看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明,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2.若发现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合同。
3.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签订合同,避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6-01-01 17:4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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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特定条件即有效,包括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明,且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时,合同有效;若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合同无效。
(3)当合同内容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4)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同样无效。

提醒: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查看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明,留意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合理,遇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1 17: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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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确认开发商具有预售许可证明,降低合同无效风险。
(二)仔细审查合同内容,若发现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合同。
(三)在交易过程中,若察觉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01 17:0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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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满足条件即有效,需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2.开发商有预售许可证明且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起诉前未取得,合同无效。
3.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当事人可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合同无效。

2026-01-01 15:11: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原告:戴雪。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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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89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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